2026年7月,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杰医疗事故罪二审裁定落地——维持一审原判,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一出,医疗圈内外讨论热烈。“我认可诊疗疏漏,但绝不承认严重不负责任。”被羁押一整年后,韩杰首次公开发声。
这是一起从医疗纠纷演变为刑事追责的典型案例。以下根据公开信息,按时间线梳理案件全貌。
事件经过:从凌晨急诊到患儿死亡
2024年2月15日(正月初六),一名2岁半男童开始出现腹胀不适。2月16日上午,家长带患儿前往抚州某三级医院就诊,诊断为“胃肠型感冒”,开药后回家观察。16日晚饭后,患儿开始呕吐。17日凌晨症状加重,家长于凌晨3时许将患儿送至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值班医生韩杰接诊。
据韩杰自述,家属起初自行判断为急性肠胃炎,不认可拍片检查。后经沟通,拍片提示肠梗阻,患儿被收住院保守治疗。因就诊时段为凌晨,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人员,且孩子当时没有腹痛、严重腹胀等表现,故未安排B超检查。
判决书显示,韩杰为患儿做了查体和腹部立位片检查,诊断为肠梗阻、急性胃肠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随即安排住院。首份病程记录中,韩杰写下“神志清楚,精神差,面色苍白”“腹部稍膨隆,尚软”,诊疗计划中特别提到要“密切关注患儿病情变化,高度警惕坏死性肠炎、肠套叠、嵌顿疝及感染性休克”。
关键争议点发生于首诊环节——韩杰没有对患儿进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病历中没有任何腹股沟区的描述。判决书认定,他未按诊疗规范探查患儿腹股沟区,也未安排B超、CT等辅助检查。
上午8时许,韩杰完成交班、查房后打卡下班。副主任医师罗某查房后,指示延续原有补液方案。据韩杰供述,交接班时罗某曾要求他首先排查肠梗阻是否由小儿疝气引起,但他考虑到患儿无痛苦表情、家属未提供疝气病史,主观认定患儿不可能存在疝气,因而未检查腹股沟区。9时45分,韩杰在病程记录中写道,患儿“仍呕吐咖啡样胃内容物2次”“仍需高度警惕肠套叠可能”“必要时予腹部彩超检查排外”——判决书认定,他此后仍未检查腹股沟区,也未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
下午1时许,患儿突然腹痛加剧。家属求助后,值班护士在整个病区找不到医生,最后在另一栋楼才找到一名医生。该医生阅片后建议立即转院。家属自行驾车赶往江西省儿童医院。下午4时20分抵达时,患儿已无呼吸。江西省儿童医院医生检查发现,右侧腹股沟能摸到一个包块,推不回去。经过抢救,患儿于17时51分宣告死亡。
江西省儿童医院出具的五项最终死亡诊断: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本案未进行尸检。
三重追责:民事、行政、刑事依次启动
第一层:民事赔偿。 2024年5月,抚州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25年3月28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健强第五医院承担85% 过错责任,赔偿家属1,465,146.17元。
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定过错与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85%~95%。专家意见书指出,如果及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良好,很少引起死亡。
第二层:行政处罚。 临川区卫健委对韩杰及上级医师罗某作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第三层:刑事追责。 按照常规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完成后,事情本应结束。但家属拿着鉴定意见报警。2025年6月10日,警方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侦查。次日,韩杰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韩杰所述,自己被逮捕后,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第一时间与其解除了聘用关系。
2026年7月,一审法院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韩杰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为何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综合二审判决书,检察机关与法院并非仅因患儿死亡或医院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便直接推导韩杰构成犯罪,而是围绕诊疗义务、风险认知、行为持续时间及死亡因果关系四个环节论证其行为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
据韩杰自述,法院认定其构成医疗事故罪,主要依据有三:
第一,未落实首诊负责制。 交班仅转移后续观察义务,无法抵消在岗阶段形成的不可逆诊疗过错。漏诊行为发生在韩杰当班期间,延误救治的因果链条自漏诊那一刻已经形成。
第二,严重违反诊疗规范。 判决认定其“该查体未查体、该会诊未会诊”。婴幼儿不明原因呕吐腹胀,腹股沟查体与外科急会诊是儿科急腹症的基础操作,未执行即构成违反诊疗规范。
第三,漏诊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诊疗过失与患儿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被检法机关归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所列七类“严重不负责任”情形中的第六类——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韩杰的回应:认错不认罪
2026年7月,被羁押一年后,韩杰首次公开发声。8月6日,他在微博发文澄清多个问题。
关于漏诊认定:韩杰承认存在“处置疏漏”,但始终无法认同自身行为“达到触犯刑法、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程度”。他表示,“在整个诊疗过程里,腹部常规查体,我做了的,我确实有做得不到位疏漏的地方,但仅仅是漏查了患儿的腹股沟区域。不能直接等同于漏诊‘腹股沟嵌顿疝’”。他强调,患儿刚入院时只能先做初步诊断,不可能一步敲定最终结果,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漏诊。
关于死因推断:韩杰指出,本案从头到尾没有做尸检。最早抚州的医学鉴定“只是靠着有限的病历资料,事后倒推得出‘嵌顿性腹股沟疝并肠梗阻’的结论,之后的司法鉴定也直接沿用了这个说法”。他还指出,江西省儿童医院的结论中,嵌顿疝和肠梗阻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并非合并的同一种病症。
关于交班与查房:韩杰提出,当天早上八点多他跟随上级医生一起查房,“如果当时真的查到孩子有嵌顿疝,这是急症,必须马上转外科做手术,不可能继续留在儿科保守观察”。既然查房后孩子依旧留在儿科观察治疗,他认为足以说明当时孩子没有疝气。
关于量刑传言:韩杰澄清网传“判一缓一”为谣言,真实判决是一年实刑,非缓刑。此外,法院判决还包含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
关于后续计划:韩杰表示不会接受众筹,目前暂时没有委托任何律师代理启动线下申诉程序。
行业争议:一石激起千层浪
此案在医疗行业引发广泛讨论,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层面:
争议一:三级查房多人为何只有首诊医生入刑?
三级查房制度下,韩杰交班后,上级医师查房未发现问题,下午值班医生建议转院——多名医生均未识别出嵌顿疝。有观点提出,为何只有首诊医生承担刑事责任?某张姓医生认为,韩杰“责任过大”,是“承担无限责任”,医院有无问题、接班医生有无问题、转院后省儿童医院急诊及后续处理有无问题,都需界定清楚。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颖芳律师分析认为,医疗本质上是一个串联系统——涉及首诊预判、夜班护士观察、交接班信息传递、家长对病情的感知以及转诊决策等诸多环节。本案中,家长自行转院而非呼叫院内急救,也在客观上切断了院内系统补救的最后机会。然而在法律追责时,这根复杂的链条被简化为“医生漏诊导致死亡”的单线因果。
争议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是否清晰?
《刑法》第335条“严重不负责任”的表述较为原则性。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解释,之所以设立这一条款,是因为完全穷尽列举“严重不负责任”并不现实,“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条款,是立法本身的必然选择”。但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如何审慎适用,区分“技术性失误”与“责任性失误”。在邓利强看来,如果医生该做的问诊、检查、转诊等都做到了,即便存在失误,也属于技术能力范畴;但如果该处理的没处理,则可能被认定为责任问题。
多位律师指出,尽管有一定衡量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边界往往并不像理论上那么清晰。标准模糊、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是过去多起争议案件反复出现的根源。
“厦门温红医生案”辩护律师李惠娟指出,判断是否构成“严重不负责任”,需要考量医生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预见能力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又与医生本人的受教育程度、执业年资、所在医院层级密切相关。
李惠娟还回溯了立法原意:医疗事故罪确立之时,我国对医疗事故一直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这说明立法者清醒地认识到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和不确定性,无意将医务人员的技术性失误轻易纳入刑事追诉的范畴。”然而,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一制度变迁使得《刑法》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
争议三:鉴定意见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
由于司法机关通常不具备深入的医学专业知识,对于很难界定的“负不负责”,很多时候会将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作为最重要的判断依据。邓利强建议,所有拟以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的案件,都应尽可能委托中华医学会(国家级)进行鉴定或组织专家论证。
医疗领域律师卢意光指出,“严重不负责任”是医疗事故罪区别于普通医疗过失的关键,医疗事故罪认定一般需经鉴定程序,由奇数位资深专家对医患双方争议作出判断。
争议四: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重评价是否合理?
有评论指出,民事赔偿146万与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后,再追刑责,实质上形成了对同一行为的三重评价,突破了医疗事故处理的既往惯例。这一裁判逻辑若被广泛援引,可能催生防御性医疗。
所谓防御性医疗,是指医生为了规避未来法律责任,倾向于把所有可能存在风险的检查全部做完、把所有存在争议的患者全部会诊、把所有高风险病例尽快转院——并非为了患者利益,而是为了自保。有观点认为,韩杰案可能加剧这一趋势。张强医生指出,如果责任界定模糊,将其归到一个普通一线医生,可能导致医院急诊推病人、年轻医生不愿从事高风险科室、过度检查增加医患负担等连锁反应。
案件后续:给医生的7条提醒
截至2026年8月7日,韩杰未委托律师启动申诉程序。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医疗行业对此案的讨论仍在持续。
给临床医生的提醒
韩杰案已判决,讨论还会持续。对一线医生而言,以下几个客观信号或许更值得留意:
1.诊疗常规中的“规定动作”不能省略
腹股沟查体、外科会诊、B超排查——这些在儿科急腹症诊疗规范中属于基础操作。本案首诊医生未完成其中一项,被法院认定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核心依据。诊疗常规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可能成为事后司法评价的依据。
2.写到病历里的风险提示,必须有后续动作
判决书显示,首诊医生在病程记录中两次提到“需高度警惕嵌顿疝”“必要时予腹部彩超”,但未进一步执行。在司法认定中,这一点被解读为“有认知而无行动”——恰恰成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关键证据之一。病程记录中写到的风险,如果不跟进处置,反而可能成为事后追责的不利材料。
3.首诊环节是法律追责中权重最高的一环
多名医生参与诊疗,但最终仅首诊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首诊环节承担了疾病识别、初步处置和风险预判的核心功能——一旦出现疏漏,后续诊疗难以完全补救。
4.民事、行政、刑事三类追责相互独立
医院赔偿146万、两名医生被行政停职——这些均未阻止刑事追责的启动。三类责任之间不存在“替代”或“抵消”关系。刑事追责的门槛在于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而不在于民事是否已赔偿。
5.事故鉴定书的法律用途
本案中,事故鉴定书不仅是民事赔偿的依据,也是刑事立案的起点。鉴定结论一旦出具,后续司法程序将围绕其展开。在临床工作中,涉及死亡病例的规范处置和记录完整性,值得充分重视。本案未做尸检,韩杰辩护时曾对死因推断提出异议,但最终未影响判决结果。
6.急诊岗位的风险特征
急诊环境下的诊疗决策时间短、信息有限,但法律评价往往基于“事后最佳判断”——以最完善的医疗条件为标准审视当时的判断。首诊医生在这一环节面临较高的职业风险。
7.“科室找不到医生”的现实
本案中,患儿病情突然变化时,值班护士曾“整个病区找不到医生”。这一细节对医院管理者提出了调度机制的提醒,对一线医生而言也提示了交接班规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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