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北京的王女士在攀岩馆内,于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独自挑战高度约4米的攀岩墙,意外坠落受伤。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当事人 王女士:要掉了,掉了!

工作人员:掉下来就掉了。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时,王女士正在场馆里一处无需佩戴安全绳的攀石区域攀爬,没一会儿,她就卡在岩壁上进退两难,只好大声呼救。注意到异常的工作人员先是用激光笔指引,但并没起到作用,紧接着他走向王女士的位置查看情况,就在这时王女士从岩壁上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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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王女士的腰椎和胸椎都有骨折,事后鉴定构成了八级伤残

在王女士看来,场馆方明知她只上过一节私教课,属于初学者,但在她进入无需佩戴安全绳的高风险攀石区域时,却无人上前进行提示,并且她在攀爬途中遇到险情,工作人员也没能及时妥善救助,经营这家场馆的体育公司难辞其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王女士认为体育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体育公司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5万余元。

案件核心 体育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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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女士的说法,体育公司并不认同。他们辩称,事发时工作人员及时到场处置,没有任何过错,且场馆内已张贴安全须知,入场时王女士也签署了风险告知书,她应当知晓攀岩运动的风险,自行承担损害后果。那么,本是一次攀岩体验,却意外摔成八级伤残,这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法官说,核心还要看体育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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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我们认为体育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做得不够充分,首先体现在风险告知方面。涉案区域不需要佩戴安全绳,风险系数明显高于普通区域。但在视频中,没有工作人员在高风险区域进行巡查。在王女士进入该区域进行攀爬时,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或告知。体育公司不能说在某一个区域张贴风险须知,或者让消费者签署一个流程化的安全须知,就能规避自身的风险告知义务。

风险告知流于形式 救助处置存不当之处

法院还认定现场工作人员的救助处置也存在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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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在救助方面,王女士卡在这个位置是有一段时间了,但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发现。直到王女士呼救,工作人员才来到了她的下方。通过双方的对话可以看出,工作人员并没有从自身专业的角度给予一些合理的意见建议来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足 存明显过错

事发时,工作人员未积极查看馆内游客的攀岩状况,且在王女士寻求帮助时,未向其给予恰当的指引,未向其说明正确下落姿势,法院认定,体育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不足,应对王女士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王女士无需承担任何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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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攀岩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体育项目,王女士是一个成年人,她本身应该可以预知到高风险性,特别是在她进入到无需佩戴安全绳的徒手攀岩区域,自身的注意义务就应该更高。我们认为她自身缺乏相应的认知,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经营方担六成责任 判定赔偿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对于自身体力和徒手攀岩难度的判断出现偏差,在未掌握正确动作的情况下,依然参加高风险的徒手攀岩活动,她对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由体育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40%的责任。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王女士的合理损失约61万元,判决体育公司赔偿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