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勇)近日,雁塔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两家企业因货款、质量等问题争执不下,一度对簿公堂。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从减轻企业诉累、修复合作关系出发,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这起纠纷的圆满解决,是雁塔法院“政法为民办实事”的又一生动实践,把司法服务送到企业最需要处,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及。
据悉,2023年12月起,该案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五份《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某项目供应瓷砖、岩板等建材,并按要求进行加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累计供货价值202万余元,产生加工费12万余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欠货款49万余元、加工费12万余元,另有7392片瓷砖和360片岩板存放在原告厂区未提走。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违约金,并立即提货、支付仓储保管费。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色差、破损等质量问题,导致其被业主方要求返工,产生维修损失14万余元,同时称经核算已超付货款29万余元,要求原告返还超付款项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在货款数额、质量责任、仓储费用等方面争议较大。
承办法官王华全面梳理案情后认为,双方具备长期合作基础,判决虽能定分止争,但不利于企业合作关系修复,还会抬高双方诉讼成本。为此,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商业信誉、时间成本向双方耐心释法,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权衡利弊。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加工费合计51万元,该款项分四期支付;被告须在规定期限内发出提货通知,原告分三次送货,被告验收无误后支付相应批次款项,若发现货物存在与样品不符或色差、破损、开裂、尺寸不符等质量问题,被告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并按照瓷砖52元/片、岩板129元/片的标准扣除对应货款;如被告逾期未发出提货通知,仍需支付剩余款项,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承担仓储保管费,被告同时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介绍,调解是高效的纠纷化解途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纠纷化解双赢效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诚信履约是双方法定义务,买受人应按约支付货款,逾期须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货物质量,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质量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买受人发现质量问题,要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并留存证据,否则可能被视为货物符合约定;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还应当承担仓储保管费等合理支出。
法官提醒,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规格、质量标准、验收期限和付款方式,妥善保存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书面材料。发生纠纷后,优先选择协商或者调解方式处理,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维护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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