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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锡山法院民二庭

法官 顾瑜

她分享的主题是

《形成以物抵债协议后,

债权人还能任意选择要物或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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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

她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大家好,本期微讲堂我们来聊聊,什么是“以物抵债”?简单打个比方,就是欠了钱,双方约定用房子、车子、货物等财物来抵掉欠款。原先的欠款为旧债,以物抵债为新债。那么,当以物抵债尚未完成时,债权人能任意选择“要钱”还是“要物”吗?

首先,我们来看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

甲公司结欠乙公司货款,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付款计划,确认部分货款由一套房屋抵偿。该房屋直至诉讼时还未过户至乙公司名下,乙公司遂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原债即支付货款。经审查,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甲公司与乙公司指定人员完成了房屋的网签合同备案,并发出《入住通知书》,该房屋目前未有任何权利限制状态,甲公司明确随时可以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并未就房屋的过户期限作出约定,且甲公司已为履行该抵债约定作出过行动,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不愿、不能或未按约履行以房抵债约定,本案中乙公司行使选择权的前提不成立。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合意,不能单方任性反悔。选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正当性、合理性及程序要求,否则新债的履行顺序应先于旧债。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前提,一是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二是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法律会平等保护诚信履行的任一方,当债务人无违约、明确愿意并能正常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时,债权人无权单方撕毁协议回头主张原债务;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履行时,债权人便可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或者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但需注意,该选择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先行催告程序,以防止在抵债物价值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债权人为达到恢复履行原债的目的而肆意滥用选择权,平衡对双方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与合同稳定性。

来源:锡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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