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居民江女士,因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已走过长达九年的诉求反映历程。据江女士称,她先后通过行政诉讼、信访举报、纪检反映等多种常规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却始终未拿到相对应的征收补偿;就连针对涉案关键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的合理诉求,也始终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正式回应。当合法产权主张在多重程序中迟迟得不到实质答复,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该如何落地,成为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核心问题。
1、 房屋拆除至今补偿未落实,协议争议陷入僵局
九年时间过去,房屋早已化为废墟,本该落地的征收补偿,却始终没有着落。
据江女士称,2018年12月25日,下陆区相关方面组织约200人到场开展房屋拆除工作,此次拆除的起因是江女士对拆迁补偿协议的条款存在异议,拒绝签字确认。被拆除的两处房屋分别为:江女士名下的自建房屋及附属厨房,以及其公公李某某名下的祖遗平房及配套厨房,两处房屋均有对应的土地缴费凭证与产权相关材料,属于独立的产权主体。
证据附图:照片记录拆除现场人员、房屋废墟实景
江女士主张,此次拆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拆除,应当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拆除行为既未履行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违法强制拆除。
2024 年,江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据提交的信访书面材料记载显示,案涉四份安置协议原件全部由征收方持有,当事人未留存任何一份;协议载明的安置房源数量与当事人实际约定不符,预留扣款金额也与房源数量不匹配;此外江女士还提出,协议签署时间与实际签约日期不一致,文件落款处捺印并非李先生本人留存。
据江女士称,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向其告知协议存在瑕疵,但征收方以签约主体为街道下属临时机构为由拒绝协商实体补偿。最终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江女士一方按照法院建议撤回起诉,补偿争议就此陷入 “协议效力存疑、责任主体未明确、补偿无法落地” 的僵局。
证据附图:信访信和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关键证据存多处疑点,司法鉴定申请全程未获受理
比补偿迟迟不到位更让江女士难以接受的,是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几份证据真实性存疑,以及自己申请司法鉴定却处处得不到回应的处境。
在以李先生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二审阶段,被告方在调解环节补交了三份证据材料,分别为黄石市下陆区土地登记送审报告单、建设用地送审报告单,以及当地社区原负责人程某出具的产权更名证明。江女士逐一核对后认为,三份材料存在明显疑点:一是送审报告单上标注的经办人徐某,2002 年并未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任职,不具备承办该业务的身份资质;二是报告单上的土地面积存在手写涂改痕迹,且无审批领导签字、无单位公章,不符合正式公文的规范要求;三是社区证明称李先生名下房产已更名为江女士,但江女士与李先生称均从未提交过更名申请,对此事完全不知情。
为核实证据真伪,江女士于 2023 年 4 月向黄石市纪委提交书面举报,明确要求对三份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同年 8 月,她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提交情况反映,再次申请对涉案证据开展司法核查。据江女士称,两份书面申请均已正式递交,但截至目前,她声称未收到任何部门关于司法鉴定申请的受理通知、核查进展或正式答复,这一核心诉求始终未得到任何部门的正面回应。
证据附图:三份存疑材料
三、多级信访逾期无答复,向上递交材料签收后无实质反馈
司法途径未取得实质结果,司法鉴定申请无人回应,江女士转而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
据材料所附EMS签收记录显示,2025年11月初,江女士向黄石市信访局邮寄信访材料,快件由单位收发室签收。江女士称,其后她致电询问得知,材料已转交至下陆区信访局办理。但截至稿件成文时,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均未作出书面答复,江女士亦未被告知延期办理的理由。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延期理由。江女士就此提请上级信访部门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核查下级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是否依规履行了登记、转送、交办及督办职责。
地方层级材料递交之后仍无反馈,江女士继续向上递交举报材料。其中寄往中央社会工作部的快件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完成单位收发室签收;寄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的快件,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完成单位收发室签收。多份快件均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但直至稿件成文,江女士称没有相关部门主动联系就案件情况与她取得联系,也没有单位出具核查、处理的反馈意见。九年时间里,多类常规诉求渠道几乎全部走完,案件始终停留在 “材料签收、问题搁置” 的状态。
证据附图:寄出的举报材料部分截图
四、结语
九年诉求之路,江女士所主张的从来不是超额利益,只是一份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公平对待。
作为普通居民,江女士核心诉求集中三点:一是恳请上级监督部门介入,对三份存有疑点的土地、社区证明材料开展司法鉴定,厘清证据真实情况;二是督促征收责任单位区分两处独立产权房屋,依法核算足额征收补偿,尽快兑付拖欠多年的补偿款项;三是核查市、区两级信访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群众诉求的履职问题,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引发这一系列信访事项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源头责任依法核查。
房屋是普通家庭安身立命的根本,多年拖延不仅是财产权益的持续受损,更是对群众信任的不断消耗。期待相关部门重视此案,推动解决诉求反复无实质进展的问题,查清事实,落实群众合理诉求,让群众在事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房屋被拆九年补偿悬空:司法鉴定申请无人受理,合理诉求迟迟未获回应
引言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居民江女士,因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已走过长达九年的诉求反映历程。据江女士称,她先后通过行政诉讼、信访举报、纪检反映等多种常规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却始终未拿到相对应的征收补偿;就连针对涉案关键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的合理诉求,也始终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正式回应。当合法产权主张在多重程序中迟迟得不到实质答复,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该如何落地,成为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核心问题。
1、 房屋拆除至今补偿未落实,协议争议陷入僵局
九年时间过去,房屋早已化为废墟,本该落地的征收补偿,却始终没有着落。
据江女士称,2018年12月25日,下陆区相关方面组织约200人到场开展房屋拆除工作,此次拆除的起因是江女士对拆迁补偿协议的条款存在异议,拒绝签字确认。被拆除的两处房屋分别为:江女士名下的自建房屋及附属厨房,以及其公公李某某名下的祖遗平房及配套厨房,两处房屋均有对应的土地缴费凭证与产权相关材料,属于独立的产权主体。
证据附图:照片记录拆除现场人员、房屋废墟实景
江女士主张,此次拆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拆除,应当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拆除行为既未履行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违法强制拆除。
2024 年,江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据提交的信访书面材料记载显示,案涉四份安置协议原件全部由征收方持有,当事人未留存任何一份;协议载明的安置房源数量与当事人实际约定不符,预留扣款金额也与房源数量不匹配;此外江女士还提出,协议签署时间与实际签约日期不一致,文件落款处捺印并非李先生本人留存。
据江女士称,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向其告知协议存在瑕疵,但征收方以签约主体为街道下属临时机构为由拒绝协商实体补偿。最终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江女士一方按照法院建议撤回起诉,补偿争议就此陷入 “协议效力存疑、责任主体未明确、补偿无法落地” 的僵局。
证据附图:信访信和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关键证据存多处疑点,司法鉴定申请全程未获受理
比补偿迟迟不到位更让江女士难以接受的,是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几份证据真实性存疑,以及自己申请司法鉴定却处处得不到回应的处境。
在以李先生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二审阶段,被告方在调解环节补交了三份证据材料,分别为黄石市下陆区土地登记送审报告单、建设用地送审报告单,以及当地社区原负责人程某出具的产权更名证明。江女士逐一核对后认为,三份材料存在明显疑点:一是送审报告单上标注的经办人徐某,2002 年并未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任职,不具备承办该业务的身份资质;二是报告单上的土地面积存在手写涂改痕迹,且无审批领导签字、无单位公章,不符合正式公文的规范要求;三是社区证明称李先生名下房产已更名为江女士,但江女士与李先生称均从未提交过更名申请,对此事完全不知情。
为核实证据真伪,江女士于 2023 年 4 月向黄石市纪委提交书面举报,明确要求对三份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同年 8 月,她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提交情况反映,再次申请对涉案证据开展司法核查。据江女士称,两份书面申请均已正式递交,但截至目前,她声称未收到任何部门关于司法鉴定申请的受理通知、核查进展或正式答复,这一核心诉求始终未得到任何部门的正面回应。
证据附图:三份存疑材料
三、多级信访逾期无答复,向上递交材料签收后无实质反馈
司法途径未取得实质结果,司法鉴定申请无人回应,江女士转而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
据材料所附EMS签收记录显示,2025年11月初,江女士向黄石市信访局邮寄信访材料,快件由单位收发室签收。江女士称,其后她致电询问得知,材料已转交至下陆区信访局办理。但截至稿件成文时,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均未作出书面答复,江女士亦未被告知延期办理的理由。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延期理由。江女士就此提请上级信访部门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核查下级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是否依规履行了登记、转送、交办及督办职责。
地方层级材料递交之后仍无反馈,江女士继续向上递交举报材料。其中寄往中央社会工作部的快件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完成单位收发室签收;寄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的快件,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完成单位收发室签收。多份快件均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但直至稿件成文,江女士称没有相关部门主动联系就案件情况与她取得联系,也没有单位出具核查、处理的反馈意见。九年时间里,多类常规诉求渠道几乎全部走完,案件始终停留在 “材料签收、问题搁置” 的状态。
证据附图:寄出的举报材料部分截图
四、结语
九年诉求之路,江女士所主张的从来不是超额利益,只是一份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公平对待。
作为普通居民,江女士核心诉求集中三点:一是恳请上级监督部门介入,对三份存有疑点的土地、社区证明材料开展司法鉴定,厘清证据真实情况;二是督促征收责任单位区分两处独立产权房屋,依法核算足额征收补偿,尽快兑付拖欠多年的补偿款项;三是核查市、区两级信访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群众诉求的履职问题,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引发这一系列信访事项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源头责任依法核查。
房屋是普通家庭安身立命的根本,多年拖延不仅是财产权益的持续受损,更是对群众信任的不断消耗。期待相关部门重视此案,推动解决诉求反复无实质进展的问题,查清事实,落实群众合理诉求,让群众在事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房屋被拆九年补偿悬空:司法鉴定申请无人受理,合理诉求迟迟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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