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5日下午,26岁的夏正明领得国家赔偿,他与杨陆爽的刑事案件得以平反,得益于四位北京律师的共同努力。
三年前的6月12日,夏正明被重庆警方带走时,大概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代人信访、跑腿传话的“兼职”,会让他失去人身自由十一个月。
事情的起因,是重庆市渝北区一个叫“隐溪晓院”的楼盘。开发商收了业主的钱,却交不出房——延期交付、质量减配、精装房门窗关不上、消防设施缺陷……一些业主花掉毕生积蓄买的期房,眼看就要烂尾。
业主们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对方一再食言。无奈之下,大家只能向政府部门求助,希望获得“保交楼”。由于自己无法到场,业主们分别委托夏正明、90后女子杨陆爽代替信访和传话。夏杨彼此并不认识,各自分头行动。
就这么点事,但惹上了刑事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
一审罪成
2023年6月12日,杨陆爽、夏正明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直至2024年5月11日,杨陆爽被取保候审,夏正明被监视居住。
检方指控,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杨陆爽、夏正明在其本人没有真实信访诉求情况下,为了牟取利益分别以中介人员身份在有群体信访发生时,帮他人雇佣并组织其他无关人员冒充他人身份到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等地政府机关及附近公共场所,通过佩戴统一标识、与群体信访人员聚集等方式参与“信访”,以增加“信访”人数、制造影响,起哄闹事,杨夏从中赚取佣金差价。
经查,杨陆爽先后8次雇佣并组织人员进行“信访”,其雇佣并组织人员达200余人次,多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夏正明先后2次雇佣并组织人员“信访”,雇佣并组织人员达20余人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一审法院认为,夏正明“在其本人没有真实信访诉求的情况下,为了牟取利益”,“雇佣并组织无关人员以他人身份”参与信访,“以增加信访人数、制造影响”。
通常而言,因信访而被判处寻衅滋事的案例,大多出现强拿硬要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坚称没有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的具体行为,控方亦无证据呈上法庭。对于“代人信访”本身性质的认定,成为该案判罚的关键。
判决书认定,夏正明、杨陆爽二人组织他人及本人,前往政府机关滞留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起哄闹事,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一纸判决,让两个年轻人背上刑事案底。夏正明本就只有初中文化,此前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过拘役四个月,这下更是雪上加霜。杨陆爽自北京师范大学毕业,曾在一家广告传媒公司就职,是重庆本地人,虽然是辅助人员,但也领取缓刑,人生、就业、名誉全面受阻。
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律师接手:这不是犯罪
上诉后,杨陆爽、夏正明先后委托来自北京的四位律师,其中周喜丰、冯志远为夏正明辩护,罗灿、王守亮为杨陆爽辩护。
罗灿军旅出身,先后在湖南、北京的律所执业;周喜丰系记者出身,曾深耕时事和法治报道,后转型成为刑辩律师;冯志远与王守亮则为法律科班出身,分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承办过多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目前,周喜丰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冯志远、罗灿、王守亮均在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执业。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对全案证据开展精细化审查,深入梳理案件事实,多次赴渝调查取证、走访群众、与司法机关沟通交流,并向司法机关递交无罪辩护意见,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业主委托夏正明代为听取并传达意见,这是合法的民事委托关系。法律从来没有禁止“代人信访”。《宪法》和《信访工作条例》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现有法律法规对代为信访的性质和受托人员范围都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一审判决将合法委托认定为“冒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夏正明、杨陆爽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两人没有“无事生非”,没有“起哄闹事”,更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现场没有出现任何社会秩序混乱的情形。一审判决将“滞留”等同于“起哄闹事”,既不符合文义解释的基本原理,也是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定。
第三,本案存在程序硬伤。公诉机关明确称夏正明、杨陆爽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可主犯是谁?公诉机关没说,法院也没审。一审法院在不知道主犯是谁的情况下,直接把两个“从犯”升格为主犯定罪判刑——这在法律上根本说不通。
律师团队还引用了最高法院2023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寻衅滋事罪存在被泛化适用的倾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建议“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律媒的共同力量:让真相被看见
案件一审判决后,澎湃新闻、《南方周末》等媒体以《“兼职代人信访,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代烂尾楼业主信访获寻衅滋事罪,当事女子提起上诉》为题予以报道,引发学界广泛讨论以及社会广泛关注。
媒体的报道还原了案件全貌:烂尾楼、维权业主、代人跑腿的年轻人、一纸有罪判决……公众看到的是一个令人不安的故事——合法信访的业主没事,帮业主跑腿传话的人却进了监狱。
“代人信访,本质上是业主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属于民事代理范畴,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周喜丰律师说。
其实,最高法院的调研报告早就提醒,这个罪名有沦为“口袋罪”的风险。而此案恰恰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样本:当“代人信访”都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这个罪名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舆论的关注,为案件的纠错提供了外部压力,也让司法机关有机会重新审视这个案件。
2026年5月14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五天后的5月19日,公诉机关以“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5月25日,重庆市两江新区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认定夏正明“不构成犯罪”。随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从2023年6月12日被抓,分别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二人被羁押了335天。
迟到的正义
2026年7月28日,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杨陆爽、夏正明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8月5日,夏正明与杨陆爽收到了全部国家赔偿款。
四位律师的精准辩护,厘清了“代人信访”的法律边界——它不是犯罪,只是公民之间合法的民事委托。而媒体的持续关注,让这起个案从法庭走向公众视野,引发了司法层面对寻衅滋事罪适用边界的反思。
最高法院的调研报告说,寻衅滋事罪存在“泛化适用”的风险。这个案子恰恰说明,当司法权力缺乏有效制约,任何行为都可能被装进“口袋罪”里。
罗灿律师表示:信访权利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最传统、最贴近民生的一项权利,它来自于《宪法》的规定,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如果认为“代人信访”是犯罪,那么信访本身又是什么?所幸的是,本案已经纠错,惟此能够彰显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这起案件留下的思考远未结束:在“保交楼”的民生难题面前,司法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当公民依法信访维权时,法律的边界又在哪里?
这些问题,比一纸国家赔偿决定书,更值得每个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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