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闵行法院”)

审结了一起

网约车司机猝死

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事件回顾:
充电时猝然离世,家属索赔遭拒

李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3年10月起在上海接单运营。他所属的平台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驾驶员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附加了“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约定理赔金额为60万元。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完成当天最后一单业务后,驱车前往一处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然而,就在他下车仅1分钟后,身体突感不适,蹲在车旁。尽管他挣扎着想站起来,但2分钟后还是倒在了地上,最终于16时23分不幸离世,年仅44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非本新闻事件图

李某家中尚有年逾七旬的父母、妻子和三个未成年子女(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家属认为李某是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猝死,符合保险理赔条件,遂向保险公司索赔60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条款,理赔的前提是司机在“驾车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车辆正在充电,处于静止状态,并非行驶期间,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非本新闻事件图

双方协商未果

李某的六位家属作为继承人

将保险公司诉至闵行法院

法院判决:
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保险条款存在矛盾,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涉案合同特别约定条款载明了“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条件,但保险条款又约定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于驾驶车辆过程。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第二,“驾驶车辆过程”不应机械理解为司机“在车上”。给车辆充电是运营网约车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司机控制范围内,应认定为在保险范围内。

第三,从发病时间看,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根据现场视频,李某下车仅1分钟便身体不适倒地,实际发病时间应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非本新闻事件图

因此

法院支持了李某亲属的诉求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理赔款

一审判决后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目前判决已生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官说法:
保障应覆盖工作全过程

闵行法院行政

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表示

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的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坐在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

本案明确了一个价值判断: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被驾驶座的方寸空间所局限。

来源:新闻坊综合法治日报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