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模拟询问笔录的片段引发热议:民警询问嫌疑人为何拒绝交出手机密码,对方称担心隐私泄露和存款被转走。侦查员解释扣押责任后,经过思想教育,嫌疑人最终交出密码。围绕这一场景,手机数据搜查的法律边界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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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到底能不能查?

传统刑事侦查中的搜查,针对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理空间和有体物,如身体、物品、住处。但智能手机是特殊的存在——查手机更多是为了提取内部数据,而非针对手机本身。

实践中,对手机机体的扣押有明确程序要求(如两名侦查人员在场、见证人监督),但对手机内数据信息的提取却缺乏同等严格的程序约束。相比手机硬件本身,其中存储的数字信息更应受到审慎对待。

域外已有较为成熟的司法实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莱利案中裁定,搜查手机不适用普通物品搜查规则,原则上须取得搜查令,紧急情况除外;德国法律则要求数据搜查须经法官批准,且搜查令需明确数据范围、时间甚至关键词。

为何查手机争议如此之大?

争议的核心在于:立法将手机数据搜查视为实物搜查的自然延伸,导致实务中出现三方面问题。

其一,无证搜查常态化。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执行逮捕、拘留遇紧急情况可无证搜查,但实践中这一例外被过度适用,导致大量手机搜查游离于程序约束之外。

其二,搜查范围缺乏边界。传统搜查需明确具体地点,但手机搜查只写“搜查手机”,等于允许侦查人员查看设备内全部数据——聊天记录、相册、支付账单、出行轨迹等均可能被一览无余。

其三,搜查必要性缺乏客观标准,且程序不明确、救济渠道缺失。原本为查找证据而设的程序,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全面侵犯。

能否拒绝交出密码?

这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核心争议在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边界。

一种观点认为,强迫嫌疑人交出密码,本质上是强迫其主动提供可能使自己定罪的信息,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手机已被依法扣押,提供密码仅是为了获取已存在的客观证据,与要求嫌疑人陈述或供述不同,不属于强迫自证其罪。

现实中,当侦查人员索要密码时,嫌疑人是否负有法定义务、拒绝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尚无明确的立法依据。在现行法律缺乏明确对抗依据的情况下,关于隐私的抗辩往往难以产生实质效力。

侦查权的有效运行与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仍有待立法的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