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竹知了”舆论持续发酵,这其中,被讨论的话题,并不限于该不该投诉和企业该如何应对玩梗的问题,还包括“1000万以内最好的XX”是否违反广告法的问题。

据了解,我们国家的《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最好”属于同类禁止用语。

虽然前面加上了“1000万以内”的价格限定,但这并不能把“最好”洗白。也就是说,即便是“1000万以内”,也不能证明是“最好”的。

众所周知,汽车给人的感受,是一种综合体验,包括舒适、底盘、智能、动力、内饰、外观、耗油或者续航能力,等等,并不存在第三方权威机构可以证明它就是该价格区间综合“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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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某企业高管在活动现场高调宣称“1000万以内最好的车”,这是不是就违反了《广告法》呢?还有某些电商销售竹知了,标注“1000万以内最好的的竹知了”,这是不是也违反了《广告法》?

对于这个问题,我向豆包同志了解了一下,马上豁然开朗,答案如下:

某企业高管在活动现场高调宣称“1000万以内最好的车”,这并不违反《广告法》,而那些电商明确标注“1000万以内最好的的竹知了”,反倒是违反了《广告法》。

咋回事?原来,是不是违反《广告法》,首先得看是不是在做广告。

某企业高管在活动现场高调宣称“1000万以内最好的车”,这不是做广告,可以理解为企业家个人的主观感慨与口头表态。

换句话说,企业高管有辩解的空间,执法部门无法强行认定那是在做广告。

不过,如果企业把这句话剪辑,做成宣传片、短视频、通稿到处传播,就转化成商业广告,就落入监管范围,就算违反《广告法》了。

可以这么理解,这种现场高调宣扬,是打了《广告法》的擦边球:你没法认定它是广告,但是由于关注度高,它又确实起到了广告的效果。

可是,那些电商销售竹知了,是堂而皇之把“1000万以内最好的”打在了店铺主页上,这是标准的广告行为,所以肯定是违反了《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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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打出“1000万以内最好的竹知了”虽然是违法,但执法部门肯定不会去处罚,这就是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执法部门当然知道所谓“1000万以内最好的竹知了”这是玩梗,不是认真的广告,尽管完全可以认定那是广告。

所以说,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适合用法律手段去解决的,有的时候,尽管赢得了法理,却输了情理,会得不偿失。就比如,执法部门如果以“1000万以内最好的竹知了”违反《广告法》为由处罚电商,这完全是于法有据,但是呢?不会受到舆论支持,只会受到舆论批评。

就像我们这些做自媒体的,有几个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几乎每个自媒体人都会在内容里使用他人的肖像,这是标准的侵犯他人肖像权

我曾经就被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投诉过,之后配图一度打马赛克,连名字都故意写错,但后来想想还是算了,不打了,毕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投诉的人寥寥无几,万不出一。

会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投诉的人,无非就是接受不了负面评论的人。如果文章是夸他,他肯定不会投诉。可是,想得到人夸,得有好事儿啊,不是好事儿怎么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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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谈谈瓜子二手车当年违反《广告法》被处罚一千多万的事,因为有人拿这个来对标“1000万以内最好的车”。其实二者有巨大的本质的不同,绝对不可以相提并论,更不要为瓜子二手车喊冤。

为什么?

因为当年瓜子二手车打出来的“成交量遥遥领先”,这确实是一个广告,不仅如此,而且这个广告是虚假宣传,有关部门核查发现,在其声称的一年内,其销量排不上第一,更别提遥遥领先了。

不是遥遥领先,却打出“遥遥领先”的广告宣传,这是虚假广告,当然得处罚。

而企业高管在活动现场高调喊出“1000万以内最好的车”,这无法强行认定为广告,所以也就没有处罚的充足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