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商场内的超市时随手将购物车推出,撞坏超市外门店的显示屏,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0日,某商场内某公司经营的门店外显示屏被撞坏,某公司当即报警。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周某从商场内超市出口出来后,右手将其所购物品从购物车中取出,左手推开购物车便离开,该购物车随之滑行至旁边某公司经营的门店门口,撞到门店墙面的第三块显示屏,案涉显示屏当即弹出。
事发后周某拨打12345,商务局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查看,并未发现案涉显示屏摆放存在问题。
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赔偿广告屏修复费共计4800元。周某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其安装的显示屏位置不合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所带来的风险应由某公司自行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事故发生于某商场内,某公司经营的门店位于超市入口左侧,案涉显示屏镶嵌于门店墙内,案涉显示屏未正常显示(黑屏)、显示屏左侧中间有裂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周某未稳妥停放使用完毕的购物车,撞坏了某公司所有的案涉显示屏,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辩称某公司将案涉显示屏放置于人员密集、人流较大的公共场合,存在重大过错,应由某公司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经商务局查验,屏幕摆放符合规范,结合法院认定事实,对周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案涉显示屏损坏程度、使用情况及原显示屏采购价格,法院酌情确定周某赔偿某公司损失28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作为购物车的使用者,在取出所购物品后,仅用左手推开购物车便转身离开,未将其稳妥停放,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购物车带有滑轮,在人员流动的公共通道上,周某随手推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周某应当预见到这种风险,却因疏忽放任不管,导致购物车撞坏案涉显示屏,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使用超市购物车后,千万别小看稳妥停放这个动作,这不仅是文明素养的体现,更是应当注意的义务。如果真的发生了碰撞,千万不要心存侥幸、直接走人,要第一时间联系商场管理人员固定监控录像。商家也要认真排查自家店面外设设施,确保设施规范安全,尽量避免将显示屏安装在易发生碰撞的位置,一旦受损,除了报警,还要第一时间联系维修单位出具正式的维修报价和明细清单,切勿在对方未到场核实的情况下自行修复并丢弃残件,否则极易因损失无法核实而陷入举证困境。必要时可先通过商场管理方或物业居中协调,这也是快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供稿:北京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肖飞
审核: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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