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龚晨,笔名物业大脸妞,物业行业知名律师,深耕物业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职于华润万象生活、万物云核心法务岗位,深度参与华润万象生活和万物云IPO的全过程法律工作。现任旷真律师事务所物业法律部部长,为多家头部物企定制专属物业行业法律服务,帮全国各地中小物企解决实际问题。
  • 在《中国物业管理》《现代物业》《住宅与房地产》等行业期刊发了三十多篇专业文章,是上述期刊的特邀作者。同时担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委会委员,北京、深圳物协的法律委员,也是香港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会员。深耕细作大湾区物业经理人交流,希望湾区物业一起发展进步。

热点速递

日常小区生活里,业主和访客、亲属发生争吵打架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业主心里默认一条规矩:只要保安在场看着我被打却不上前阻拦、物业公司不出手帮忙,出事就该物业公司赔钱。现实里很多受伤业主受伤后,除了找打人者索赔,第一时间都会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说实话,类似的抱怨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觉得物业收了钱就得保平安,也有人觉得保安不是警察,没执法权,真打起来谁也不敢上去拉。那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具体分析

综上,是否尽到“劝阻—制止—报警—协助”的合理限度义务,是责任认定的核心分水岭;若物业公司的失当行为与损害具有关联性,责任比例随过错程度调整。

(一)物业公司在业主遭他人侵害时

法定注意义务与责任基础

(1)安全保障与秩序维护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人负有维护管理区域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治安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该义务为判断是否应担责的直接法源。

(2)第三人侵权与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结构:若损害由第三人殴打直接造成,原则上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与过错相称的补充责任。

(3)裁判取向(是否尽责决定是否担责):司法实践中,如保安及时劝阻、制止、通知家属、迅速报警等,常被认定已尽合理限度义务,物业公司不承担或不再扩大责任;反之,未核实身份、误导业主开门、对明显风险不作为等,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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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制止”的具体注意义务内涵与边界

(1)应采取的“合理措施”类型:在治安侵害苗头或冲突发生时,合理限度内的措施包括劝阻、制止、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协助处理等;对明显违法行为仅作一般性提示而未有效制止或报告,可能被认定未尽职责。

(2)能力与时机限制:物业公司的义务并非提供“绝对安全”或“随身保护”。若冲突发生突发、持续极短,或在警方在场仍难以控制的场景,不能苛求物业公司达到公安同等控制力,未能即时阻断并不当然构成过错。

(3)身份核验与引发风险的过错:若保安自身行为促成侵害发生(如未核验即协助第三人接触业主、欺骗业主开门),属明显不当,物业公司需承担由此引发后果的相应责任。

(三)常见情形下责任划分的司法表现(对比归纳)

(1)不同情形的责任结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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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点证据与认定路径

(1)关键事实要素:保安是否在场、是否及时劝阻或报警、是否存在误导或放任、冲突持续时间、警方是否到场、监控及台账记录、值守脱岗与否。上述要素直接对应“合理措施”的履行与否。

(2)责任形态选择:由第三人殴打致害的,侵权人担主责;若物业公司未尽合理限度义务,承担补充或按过错的责任;若已尽责或客观难以及时控制,物业公司不承担或仅承担较小比例。

(3)合同与法定义务的并行审查:除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对应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秩序维护、安保巡查、报警联动等承诺审查履行情况;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损害的,亦可能引发相应责任。

物业故事

案例一第三人直接侵权且物业公司一般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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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某小区业主许某和胡某系夫妻与其子住一起,之前因家庭琐事,许某儿子与前儿媳发生争执,期间向物业公司寻求帮助,但物业公司以下班为由拒绝。次日许某前儿媳和朋友以搬家名义登记入园,起初只有胡某一人在家拒绝开门,后续警察到来,胡某才打开房门。前儿媳及其朋友借民警到场入户搬物,拖拽致胡某轻伤。事后许某和胡某起诉物业公司追责医疗费。

法院判决:根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5)豫 1503 民初 10152 号认为,因第三人(前儿媳朋友)侵权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需要提高对该户来访人员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仍“机械地履行”常规的车辆登记等程序,未能主动、审慎地核实来访人员(尤其是已知的第三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未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第三人已与受害业主达成协议且已赔偿,故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核心原则:核心不在于“一刀切”地拒绝所有访客,而在于从“被动响应”转向“风险分级、主动管理”。具体操作建议:

1、闻风而动:一旦知道某户有矛盾(特别是已发生冲突),立刻升级为“重点关注户”。

2、主动核实:对所有到访该户的陌生访客,必须联系业主确认,不能只登记。

3、做记录,留证据:所有升级操作(联系业主、劝阻访客、报警)都要有文字或音视频记录。

4、知进退:协助警方,不越权执法。保护好自己,就是保护好业主。

法律链接

涉及法律法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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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百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内容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案例,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小区是我家,安全靠大家”

物业公司不是神仙,法律也不要求物业公司当“超人”。但收了物业费,就得负起相应的责任——该管的时候管,该报的时候报,该帮的时候帮。对于业主来说,也要明白一个道理: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你不能指望它替你“全部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