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龚晨,笔名物业大脸妞,物业行业知名律师,深耕物业行业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职于华润万象生活、万物云核心法务岗位,深度参与华润万象生活和万物云IPO的全过程法律工作。现任旷真律师事务所物业法律部部长,为多家头部物企定制专属物业行业法律服务,帮全国各地中小物企解决实际问题。
  • 在《中国物业管理》《现代物业》《住宅与房地产》等行业期刊发了三十多篇专业文章,是上述期刊的特邀作者。同时担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委会委员,北京、深圳物协的法律委员,也是香港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会员。深耕细作大湾区物业经理人交流,希望湾区物业一起发展进步。

热点速递

每到冬季供暖季,小区热力管道跑水、破裂、喷溅热水的意外时有发生,一旦高温热水烫伤业主,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后续赔偿纠纷更是让业主、物业公司、供热单位三方闹得不可开交。

出了事,热力公司说“你没交采暖费,我们没义务”,物业公司说“管道在你家里,跟我没关系”。难道业主只能自认倒霉?供热公司、物业公司该不该担责?业主受伤后又该找谁维权?

具体分析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与过错推定

(1)一般侵权的过错归责规则与证明责任: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推定有过错的,不能证明无过错即承担责任。该规则为热力管道破裂致人损害确定责任的基本归责路径,供热单位、物业公司如不能证明尽到合理的管理维护、巡检、警示与处置义务,即需承担侵权责任。

(2)多人分别侵权的责任划分: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供热单位与物业公司对同一损害分别存在管理不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时,依法按过错大小分担或平均承担。

(二)供热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典型认定

(1)设施巡检、维护与运行管理义务:供热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负有巡检、维护、抢修等职责;在供暖、试水、检修等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巡视、警示和处置措施,防止阀门误开、管道破裂等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司法实践中的过错评价:法院通常从是否履行充分有效通知、是否在供暖/试水期间尽到巡视管理、是否及时设置警示与处置溢漏等角度评价供热公司之过错,并据此确定其应承担的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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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与安全保障义务

(1)共有部位与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作为管理人,应对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予以协同管理,对公共部位履行安全管理和紧急处置职责。未履行而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司法实践中的责任承担:对管道井、屋顶等公共部位管理不当、未能有效管控开启、未设置警示或未及时协助抢修处置等情形,法院多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与供热单位按比例承担责任。

供热单位与物业公司对公共供热设施与共有部位负有各自职责,出现管理、维护或安全保障欠缺并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依过错比例承担;难以确定时由法院酌定或平均。

(四)业主自身过错与第三人因素的影响

(1)业主过错减责:受害业主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如进入已形成明显危险区域未注意避险),可相应减轻他方责任;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当亦可能分担过错。

(2)第三人行为介入:若由第三人误操作开启阀门、擅动设施等引发损害,第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热单位、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或管理义务的,仍可能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并可事后追偿。

(五)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与范围

(1)法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理费用;如构成残疾或死亡,另含相关项目。

(2)裁判确认的计算思路:结合鉴定意见、票据及合理必要性进行核定,按各方过错比例确定应赔金额。

物业故事

案例一 多人分别侵权的责任划分

陕西省某小区业主魏某此前自购小锅炉取暖。小区与供热单位、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后,魏某自行改造室内供暖管道,但未试压、未验收。2022年采暖季未按期供暖,魏某离家去西安。同年12月28日,邻居发现其屋内热水外溢,魏某赶回发现室内因管道漏水造成装修、家具等财产损失,经鉴定损失为四万余元。魏某未交纳当年采暖费,后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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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根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 04 民终 1493 号认为,虽有魏某自身管理不善的因素,但供热单位在业主未申请开通的情况下,擅自滞后供热,成为漏水的直接诱因。而物业公司作为热力管网建设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集中供热开始前(尤其是滞后供热时)提前通知业主进行试水、打压,但其未有效履行。在无法通知到魏某本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未主动采取关闭入户阀门的预防措施,是没能阻止损失扩大的原因。故判定供热单位和物业公司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核心原则: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未申请开通”或“管道为业主自改”为由完全免责,通知义务+阀门关闭义务是法定的、主动的、不可委托给业主的。

1.建立供热前通知制度

每年集中供热注水、试压、排气前,提前至少3日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含未交费、未申请开通的业主)。

2.无法通知业主的兜底措施

对于无法联系上或确认不在家的业主,必须主动关闭其入户供热阀门,并记录关闭时间。

3.明确管网维护责任边界

在《热力管网建设/运营协议》中明确:二次管网及入户阀门的日常巡查、紧急关闭职责归属物业公司,避免推诿。

4.开展供热设施联合验收

业主自行改造户内管道后,物业公司应联合供热单位要求业主进行打压试水,合格后方可接入供热系统。

5.应急响应演练

制定供热期漏水应急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确保值班人员能在30分钟内关闭漏水单元或入户阀门。

法律链接

涉及法律法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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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注:本文内容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案例,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热力管道破裂烫伤业主,谁负责?答案不是“供热单位全责”,也不是“业主自己倒霉”,而是谁有过错,谁按比例赔。

对于供热单位和物业公司而言,巡检、通知、维护、警示、应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松懈,完整的履职记录更是划分责任、规避风险的关键。对于业主来说,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不擅自改造供热管道,远离破损设施,看护好家中孩童,减少自身过错带来的损失。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纵容推卸责任的物业公司和供热单位。多一份主动管理,少一分水漫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