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函咨询:
我公司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以“全托管模式”出口一种含管制金属的产品。“全托管模式”,就是我们商家只需负责供货,后续的运营、物流和销售等环节都由平台处理。我司向平台供货时,如实地提供含量,品名。前段时间,海关缉私局警察上门将我们老板带走去调查,说我司所供货物是国家管制出口的两用物项,涉嫌平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对我老板刑事立案,办理了取保候审。在这个事情上,我觉得我们挺冤的,其一,平台接的国外订单、办理的出口手续、收的货款,我们无从参与;其二,我司如实提供了品名、含量表,并无欺诈行为。请问,此走私案,如何划分我们与平台之间的责任?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应该有逃避国家“对禁止、限制类货物管理”的故意,具体到本案而言,即有逃避两用物项许可证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伪报品名、申报虚假含量、夹藏等。
2、从你所谈“全托管出口模式”来看,实际上你司只是在境内供货,平台承担了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责任,你司且如实提供了产品信息,在这种情况还认为你司涉嫌走私,我认为是有待商榷的。总而言之,你老板既无“逃证”之故意,亦无逃避海关监管之行为,可以依法力争不构成犯罪。当然,这是我基于你提供的有限信息的初步判断,最终的判断应该依据侦查机关调取的全案证据来分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