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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文号为天市监处罚〔2026〕8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门市港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天市监处罚〔2026〕834号 当事人名称天门市港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3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对辖区内在用电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天门市港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内有一台电梯超期未检验仍在使用,随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顺发碧水园小区是天门市港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物业项目,该小区内一台设备代码为“31104290062017120628”的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6月。截至2026年5月19日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这台电梯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仍将其投入正常使用,已经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使用后,该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完成整改,取得了有效期内的电梯检验报告。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9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市西湖路299号顺发碧水园小区在用电梯开展日常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设备标识、查阅相关检验资料,发现上述超期未检仍使用的问题,因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于2026年5月21日正式立案。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围绕违法事实固定了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过期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询问笔录等,确认了违法事实。2026年6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和新的电梯检验报告,证明已经完成违法行为改正。2026年7月21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天门市港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应在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区间处以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整改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目前该处罚决定书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天门市港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温华春,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天门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8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湖北港深物业集团有限公司100%50万元人民币2030年12月21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天门市港深物业因使用超期未检电梯被处罚,暴露出公司作为微型物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未及时跟进电梯定期检验要求。虽后续主动整改完成检验,获得从轻处罚仅缴1万元罚款,但该违规行为直接触碰特种设备安全红线,既给小区业主乘梯安全埋下隐患,也对自身经营合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后续需强化电梯等设施的日常运维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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