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主任黄晋副研究员,围绕国资尽职免责与容错机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了系统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新增尽职免责相关条款,是国资监管领域的重要制度突破。”黄晋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要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对于纯粹经营决策风险缺少清晰、可操作的免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则新增了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填补了相关法律的空白。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要求更为严苛,其立法首要目标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黄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共同形成了较为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可直接对决策人员开展个人追责。”

同时,他认为,尽职免责制度体现的是“严管厚爱”的治理逻辑,并非简单放松监管,而是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激发市场化投资活力之间寻求平衡。

尽职免责制度体现的是“严管厚爱统一、激励约束并重”的治理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情形及主体,第二十四条细化了尽职免责适用标准,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讨论了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忠实与勤勉义务以及忠实义务的类型。

这为国家出资企业治理及投资决策提供了合规依据,充分体现国资监管“严管厚爱”的治理思路,追责约束与免责保障并行,本质是对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与激励市场化投资决策两大价值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