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先挨了打,脸都受伤了,为什么后来反而成了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的人?
武汉这起天桥冲突,很多人第一眼都想不通。
据武汉警方通报,8月9日晚,街道城管协管员金某在巡查时,因摆摊问题与两名摊主发生口角。两名摊主先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随后,金某的两名同事赶到,三人对两名摊主进行殴打。8月10日,金某及两名同事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刑事拘留。
需要先说明:刑拘不是定罪,案件仍在办理,完整视频、伤情、在场人员陈述等证据,都可能影响最终定性。
但这起事件至少把一个很多人容易搞错的问题摆了出来:
先被打,不等于之后做什么都叫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是“挨了一拳就能打回去”
法律允许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注意,是“正在发生”。
如果对方还在持续殴打,你为了摆脱、制止危险而推开、控制、反击,当然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但危险一旦已经消除,或者对方已经被控制、失去继续攻击能力,你再继续追打,性质就变了。
那不是防卫,而可能是泄愤。
很多街头冲突,最开始双方都有理有据:
“他先骂我。”
“他先推我。”
“他先打我。”
但冲突往往不是停在第一下。
有人被打后打电话叫朋友;朋友赶来后,原本的一对一变成三对一;对方倒地了,手还没有停;有人掏出工具,有人继续补拳。
从那一刻起,最初“谁先动手”的意义会迅速下降。
法律更要追问的是:
当时的侵害是否还在继续?
你的反击是否还有必要?
对方已经无法攻击后,你为什么还要继续打?
三个人打两个人,不会因为“对方先动手”就自动合法
武汉警方的通报里,最值得注意的细节不是“摊主先打了协管员”,而是:
金某的两名同事赶来后,三人对两名摊主进行了殴打。
同事赶到之前,金某是否仍面临现实危险?
同事赶到之后,三人采取的动作,是为了制止侵害,还是为了替同事“找回场子”?
这不是一句“他们先动手”就能回答的。
正当防卫保护的是制止侵害的必要行动,不是情绪上的对等报复。
你不能因为对方打了你一拳,就认为自己取得了一张无限期、无限力度的“还手许可证”。
更不能把“帮朋友”理解成可以一起上。
很多人出事,恰恰不是因为最开始参与了冲突,而是因为后来赶到现场,觉得朋友吃了亏,于是加入殴打。
本来只是劝架的人,最后可能成了共同殴打者。
制服身份,也不是动手的通行证
这起事件中,一方是摊主,一方是城管协管员,身份天然容易激起情绪。
有人会说:占道经营本来就不对,协管员巡查有什么问题?
也有人会说:穿着制服打人,性质更恶劣。
但法律不按谁更让人讨厌来分配权利。
占道经营该如何处理,有相应的管理程序;对管理人员动手,当然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同样,管理过程中发生冲突,也不能靠更强的人数、更重的拳头来解决。
谁先违法,不会给另一方发放“可以违法”的奖励。
协管员不是因为穿制服就当然有罪;摊主也不是因为占道经营就当然可以被打。
最终仍然要回到证据和行为本身。
真遇到冲突,最重要的不是赢,是别把自己打进刑事程序
街头矛盾最怕的,就是把一件小事打成大事。
真遇到冲突,记住四件事:
第一,先脱离,不要恋战。
第二,报警、找现场监控、保留完整视频,不要只留下对自己有利的十秒钟剪辑。
第三,受伤就及时就医,病历、照片、检查报告都要留好。
第四,千万不要叫人来“帮忙出气”。
叫人到场,不会让你更占理,反而可能让冲突升级,让原本的受害者身份变得复杂。
人被打以后,愤怒很正常。
但刑法不保护“我气不过”,只保护必要限度内的制止行为。
这起案件最值得记住的,不是“以后别还手”。
而是:
还手可以有边界,泄愤没有正当防卫。
先动手的人,不一定最后承担全部责任;先挨打的人,也不一定永远站在法律的安全区。
(资料来源: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警情通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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