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FM93交通之声

一名员工因为没有按时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被公司认定属于旷工,进而被开除。该员工则认为公司的培训安排不合理,名为“培训”实为“惩罚”。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8月10日,记者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违法开除员工,应一次性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7000余元及差旅费差额1700余元。

杨某自2021年11月起入职深圳市丰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至2025年8月期间,工作地点一直在广州市越秀区,工作内容及负责事项为销售。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24年2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2025年8月4日至8日,公司以杨某工作未达考核要求为由,要求杨某到深圳参加为期5天的脱岗培训,且明确不提供住宿费。杨某在此期间按时到位于深圳市的公司会议室参加培训,但培训内容为每天自行观看3小时至4小时的网课,剩余时间被要求每天抄写5遍考核制度,杨某表示制度有60页,每天5遍需要抄写300页,并需额外撰写1000字的书面总结提交。且因公司不提供住宿费,杨某称其每天来回广州与深圳之间,身心俱疲,认为此培训方式实际上是变相惩罚,且公司并未安排广州公司的其他员工进行“培训”。

去年8月,公司以杨某培训考试得分未达要求为由,通知杨某在8月11日至8月15日期间继续到深圳公司参加第二期培训。杨某未按公司要求到深圳进行培训,但仍回原岗位打卡上下班。随后,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理由为杨某多次拒绝公司及领导安排,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杨某随后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确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7000余元,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分别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分析,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用人单位以杨某考核不达标为由安排培训,初衷虽符合企业管理逻辑,但具体执行明显失当。第一次培训要求杨某每日抄写60页考核制度5遍,并撰写千字总结,此类机械性重复抄写与提升销售岗位的履职能力无直接关联,有变相惩罚之嫌。而且,培训安排显失公平。越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应一次性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7000余元及差旅费差额1700余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