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捕快并非单一职位,而是两个岗位的合称
捕快这个名字由“捕役”和“快手”合并而来。捕役负责捕拿盗匪,快手负责动手擒贼。两者职能相近,人们慢慢就把它们合叫成了“捕快”。这个称呼具体起源于哪一朝代,目前无法考证。
2、捕快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前期,就已经出现了类似捕快职能的人。史书记载,大禹治水时召集部落首领开会,防风氏迟到,大禹命人审理后将之处斩。这个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寻找证据、捉拿审理的人员,被认为是捕快最早的雏形。
3、捕快的前身在唐宋元时期有不同的名称
捕快的前身可追溯到唐五代之前的“皂隶”。宋朝时期称为“弓手”,元朝时期称为“弓兵”。到了明朝,起初叫作“民状”,后来才演变为“捕快”。这些“弓手”“弓兵”并非弓箭手,而是负责缉捕的差役。
4、“捕快”一词正式诞生于明朝中晚期
虽然捕快的职能早已存在,但“捕快”这个称呼是在明朝才正式出现的。明朝法律中有明确记载:“捕役,缉拿盗匪之官役也;快手,动手擒贼之官役也”。到了明代中晚期,为了表示对捕快的尊敬,民间还出现了“神捕”和“老捕”的说法。
5、捕快在明清法律中被称为“应捕”或“应捕人”
在明清两代的法律条文中,捕快被官方称为“应捕”或“应捕人”。这个词的意思是“本有逮捕罪人之责的人”。捕快还有“巡捕”“刑捕”“差役”等多种叫法。“巡捕”这个称呼使用时间最长,一直沿用到民国时期。
6、捕快属于“三班衙役”中的快班
古代地方政府除了县官之外,就是六房书吏和三班衙役。三班衙役分别是:皂班(给县官站班、做仪仗队和行刑手)、快班(即捕快,负责破案、拿贼、催租税)、壮班(临时召集的民工,负责打杂和守城)。捕快是快班中的核心人员。
7、捕快分为“步快”和“马快”两种
捕快按行动方式分为两类。徒步执行公务的称为“步快”“健步”或“楚足”。配备马匹执行公务的称为“马快”。马快的收入高于步快——清朝马快年薪约白银12两,普通捕快年薪约6两。
8、捕快平日穿便装,不穿官服
与影视剧中的形象不同,真实的捕快平时不穿正式的官服。他们身着便装,只在腰间挂一块表明身份的腰牌。腰牌相当于现代警察的工作证。老百姓见到捕快,会尊称他们为“捕爷”“牌头”“头翁”“牌翁”等。
9、捕快的标准装备是腰牌、铁尺和绳索
捕快出门办案时有三样标准装备。腰间悬挂腰牌作为身份证明。怀里揣着铁尺,铁尺用途广泛,既可用来勘验犯罪现场,也可当作武器。随身携带绳索,专门用来捆绑犯人。捕快出门拿贼时通常不携带刀剑等武器。
10、捕快抓人必须要有“牌票”或“海捕文书”
法律有明确规定:捕快没有牌票不得出城门半步。捕快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州县长官签发的“牌票”或通缉罪犯的“海捕文书”。牌票由刑房书吏填写犯人名单,送到内衙盖上县官印,最后由县官亲自签发。没有这些书面证明,捕快无权拘捕任何人。
11、捕快受“比限”制度约束,破案有严格时限
捕快的侦破任务都有时间限制,这个制度叫“比限”。一般案件以5天为一“比”,重大命案以3天为一“比”。每过一个“比限”如果还没破案,捕快就要受到笞刑(打板子)责罚。打完继续查案,下个“比限”再查不完继续打,左右屁股轮流挨打。
12、捕快被列为“贱业”,社会地位极低
捕快在古代属于“贱业”,社会地位比一般农民还要低。三班衙役中,除了壮班之外,皂班和快班都被列为贱民。而捕役又是这两班衙役中地位最低的,几乎被看作准罪犯。在清朝,皂、快、捕、仵、禁卒、门子都属于贱民,与奴婢同列。
13、捕快的子孙三代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大清会典》明确规定,捕快的后代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即便他们脱离了捕快行业,其子孙也必须在三代以后才有资格参加科举。朝廷认为捕快从事的是“不良”之事,其子孙参加科举会有辱斯文。捕快也不能捐纳买官,为士绅所不齿。
14、捕快没有正式工资,只有微薄的“工食银”
捕快没有固定的工资。衙门每月发给他们的是“工食银”——说白了就是伙食费。清朝普通衙役年收入约为3至5两银子,捕快年薪约6两,配备马匹的马快年薪约12两。按照职务不同,捕快每年收入6至12两银子。这点钱连自己吃饭都不够,更别说养活一家老小。
15、捕快名义上是“义务劳动”,属于编外人员
捕快虽然隶属于衙役,但编制上并不是政府工作人员。他们不是官方正式雇佣的职位,而是地方官府向老百姓摊派的一种义务工作。“捕”是一种“役”,“役”的意思就是老百姓要无偿去做。政府只给一点伙食补贴,而且这个钱是按一天只吃一顿饭来算的。
16、清代规定捕快三年一考,但各地可随时增补
清朝规定捕快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试。但各地衙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酌情增补捕快的空缺。要担任捕快的人,必须经过严格的考验,而且要求三代身家清白。
17、捕快人数因州县大小而异,少则十余人多则近百人
各州县在编的“经制正役”捕快人数,因州县大小而不同。小县可能只有十几名捕快,大县可达近百人。除了在编的正役捕快,各地还有大量编外的帮役和白役,实际从事缉捕工作的人数远超编制。
18、捕快常通过勒索敛财来维持生计
由于正式收入极其微薄,捕快普遍依赖各种非正式收入。他们经常设置种种名目收取好处费。老百姓被拘,想少受折磨得送“脚鞋钱”“酒饭钱”。不想立刻到官得给“宽限钱”“买放钱”。原告要撤诉,两边都得给捕快“说和钱”。
19、捕快在唐代以前职责很杂,后来才专司缉捕
唐五代之前,捕快的前身“皂隶”负责的事情非常杂。他们在衙门里听差,看守门房监狱,官员出巡时负责鸣锣开道、举旗执伞。维持治安和捉拿盗贼只是分内之事之一。到了宋朝和元朝,捕快的职责才发展为全心全意维护治安。元朝晚期,捕快还负责征税和缴粮的工作。
20、清代中后期快班职能从传递公文转向缉捕
快班最初设立时,主要职责是传递公文。到了清代中后期,快班的职能逐渐由传递公文转向缉捕事务。最终,其核心职责确立为侦查缉拿、缉捕人犯及维持社会治安。这种职能转变反映了古代地方治安体系逐步专业化的趋势。
21、捕快和现代警察有本质区别
捕快虽然干的活类似现代警察,但身份地位完全不同。现代警察是国家正式公务员,有稳定工资和社保。捕快属于贱民,没有正式编制,没有固定工资,子孙三代不能考科举。古希腊城邦的警察也是由奴隶来做的——公民犯了事,要由地位低贱的奴隶去抓他们。
22、捕快的领班称为“捕头”或“班头”
捕快的领班称为“捕头”或“班头”。《水浒传》中武松在景阳冈打死老虎后,被清河县县令封为“都头”。都头相当于现在的公安局长,捕头相当于刑侦队队长,捕快就相当于现在的刑警。捕头虽然也是衙役,但收入比普通捕快高——清朝捕头月收入六两白银。
23、民国时期捕快职能由侦缉队延续
民国时期,老北京警察局的侦缉队继承了捕快的职能。侦缉队成员一律穿着灰大褂,走起路来身子前倾。下层队员一年四季把头剃得又光又亮,即便冬季也不戴帽子。腰上总挂着一块汗巾,从大褂外面看起来鼓鼓囊囊的。侦缉队的职责本应对付贼匪,实际上却常以欺压老百姓为能事。
24、唐代诗人杜甫的诗中就有捕快的身影
杜甫在《石壕吏》中写道:“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老翁逾墙走,老妇出门看。”诗中的“吏”就是负责捉人的差役,即捕快的前身。这首诗反映了唐代差役夜间抓人的场景,也侧面印证了捕快类人员在古代文学中的真实存在。
25、秦琼是历史上最著名的捕快之一
唐朝开国功臣秦琼(秦叔宝)早年曾当过捕快。他从小就立志匡复正义、扶弱抑强,后来如愿以偿当上了公差捕快。因为为人仗义,他获得了“山东小孟尝”的雅号。从一个底层捕快成长为开国功臣,秦琼的经历在古代捕快中是极为罕见的。
26、捕快常与罪犯关系暧昧,被官方视为“最为卑贱”
清代官方认为,捕役因长期同贼盗群体打交道,关系暧昧,因此被视为“最为卑贱”的差役。官方对捕役有严厉的法律规制,希望能督促他们尽心缉捕罪犯。但实际上,捕役常把罪犯当作“衣食渊薮”,存在窝纵、贿赂、推诿等各种弊端。捕役同罪犯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共生关系。
27、现代“警察”一词正式取代了“捕快”
“警察”是取代“捕快”而登上社会舞台的。现代警察制度在清末民初传入中国。在此之前,地方治安工作基本被界定在“抓捕”和“刑侦”的层面上。作为近代刑事警察组织前身的侦缉队,脱胎于中国古代的捕快与衙役。从捕快到警察,中国治安执法体系完成了一次彻底的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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