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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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剧照

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四川布政使司蓬溪县(今遂宁市蓬溪县)的野猫溪场,是川中丘陵里无数乡场中最寻常的一个。

逢集之日,四乡农民、行商小贩挑着竹担聚拢而来,竹制帽帏、粗布杂货沿街摆开,叫卖声、讨价声混着尘土与烟火气让这里好不热闹。

热闹会吸引人,而人有三教九流,一旦他们掺和到一起,极易碰撞出火花。

蓬溪本地人于三祥就是三教九流之一。

他是个无业游民,听说赶集,就跑来凑热闹。在路上还碰见王应龙、刘四奇、郭仕奇等十人。

十一个流民结伴同行,一路上各自诉说生计窘迫、衣食无着。

行至半途,郭仕奇起了歹意,提议趁集市人多眼杂,顺手掏摸些财物换饭吃,在场众人无不应允。

有些犯罪动机就是这么随意。

到了野猫溪场,刘四奇第一个动手,趁摊主朱文光招呼客人的间隙,偷了货摊上的帽帏。

可他手法拙劣,刚把东西揣进怀里就被老板朱文光当场识破,一把夺回货物,抬手就扇了刘四奇一个耳光。

郭仕奇见状立刻上前理论,双方当着满街路人争执起来。

偷窃败露,这伙人非但没有四散逃窜,反而索性破罐破摔把事闹大。王应龙高声招呼于三祥等九人,十一人一拥而上,故意挤倒了谭登茂等摊主的连片货摊,趁着混乱将摊上的货物席卷一空。

短短片刻,行窃就变成了明火执仗的明抢。

得手之后,众匪带着赃物一路向西逃窜,躲进了乡民冯正若开的乡野小店。他们不敢露出来历,只谎称这些帽子是官府发放的赈灾物资,以每顶二百文的价钱折算酒饭钱,坐下大吃大喝起来。

酒还没喝几巡,街上忽然传来捉拿盗贼的喊声。这伙亡命之徒立刻起身逃窜:潘二娃等人背着赃物先行跑路,于三祥、王应龙等人则怀揣短刀殿后,早已打定主意,若有差役乡民追来,便持刀拒捕。

他们刚走出集市场口,负责管理集市治安的场头杨廷仲就带人追了上来。杨廷仲见对方人多势众又带着家伙,当即举鸟枪朝天施放,试图震慑众人。

谁知郭仕奇非但不惧,反而回身猛扑上去,死死扭住杨廷仲的手腕抢夺鸟枪。混乱之中,王应龙抽刀砍向杨廷仲头顶偏右处,于三祥紧随其后,一刀狠狠戳中他的右腿。

趁着杨廷仲吃痛失力的间隙,王应龙又复一刀,深深扎进他的肚腹偏右位置。杨廷仲重重倒在泥地上,鲜血很快浸透了粗布衣裳。众凶徒见状不敢多留,当即四散奔逃。

当天夜里,杨廷仲因伤势过重,死在了野猫溪场的值守房里。

蓬溪县接到报案后立刻出动差役缉捕,很快拿获同案犯杨荣华,审讯录供后关入县牢,孰料没过多久,杨荣华便染病死在了狱中。之后官府辗转搜捕、辗转追查,陆续将于三祥、郭仕奇等主从犯一一抓获到案,众人对劫货伤人的罪行均供认不讳,全无抵赖。

案件层层上报到四川总督衙门,总督最初的拟判颇为轻缓:于三祥等动手伤人的首犯,按“抢夺伤人”条例判处流放;刘四奇等从犯,按普通抢夺罪判处徒刑。

拟好的题本沿驿路一路送到北京,摆到了刑部四川清吏司的案头。

刑部的复核意见,直接给地方官浇了一盆冷水。

刑部官员翻出《大清律例》的明文律注:“人少而无凶器者,为抢夺。”这条律法的本意,是针对临时起意、人数不多、在荒僻野外拦截路人的轻罪,才可按抢夺论处。

可野猫溪这桩案子,十一人结伙成队,暗藏利刃短刀,在白日闹市公然挤摊哄抢;被人追赶时,非但不束手就擒,反而集体持械拒捕,当场杀死维持治安的集市管事——这根本不是普通抢夺,而是典型的“嘓噜”匪伙。

嘓噜即四川哥老会前身,也乾隆朝四川最头疼的治安顽疾

其成员多是流离失所的贫民、遣散的游民,他们结伙成帮,四处劫掠商旅、滋扰乡场,拒捕杀伤差役是常事。朝廷专门订立重法,对嘓匪定罪量刑远重于普通盗案。

刑部认为,四川总督只因动手的案犯里有人病故,就刻意降格定罪,把结伙持械劫杀按普通抢夺处理,量刑失当,于法不合。于是刑部直接行文驳回,命四川总督重新严审,按律妥当定罪后再行上奏。

接到驳文的署理四川总督只得改判,将于三祥、郭仕奇按“光棍为首”例判处绞监候,刘四奇改按凶恶棍徒例判流放,其余从犯仍维持徒刑原判。可这份打了折扣的改判,依旧没能通过刑部的审核。

刑部第二次推翻地方判决,直接援引嘓匪专条重定全案:

于三祥、郭仕奇按“嘓匪拒捕杀伤差役”从犯条例,改判绞立决

刘四奇按“嘓匪纠伙五人以上抢劫”从犯条例,改判绞监候;

王应达等其余从犯,按“嘓匪抢夺罪至徒刑以上”条例,全数发配巴里坤(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给驻防兵丁为奴。

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刑部将最终定拟的判决上奏御前,乾隆皇帝亲降谕旨:于三祥、郭仕奇着即处绞;刘四奇依拟应绞,监候秋后处决;其余人犯,均照议定刑罚执行。

本文资料来源:《刑部驳案汇钞》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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