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棠希
山东辱母案二审现场
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冠县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因债务纠纷,债主吴学占、赵荣荣屡次上门到冠县女老板苏银霞公司催讨。期间还在苏银霞公司支锅做饭、强行入住。
4月14日,赵荣荣先后纠集郭彦刚、杜志浩等十余人到苏银霞公司讨债,并采用辱骂、肢体动作侮辱等方式侵犯苏银霞和其子于欢的人身权利。
在此过程中,于欢持刀刺伤四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此事件在当时掀起巨大舆论,此案也被称为“山东辱母案”。
今天看资料,发现清代乾隆年间也有一起类似案件,虽然案由案情与今案不同,但“辱母”情节类似。
那么,200多年前的清朝官员会怎么判刑?
先讲案件。
乾隆八年(1743年)左右,郴州府宜章县(今湖南宜章县)县民姚乃祥病故,留下妻子冯氏与随母改嫁而来的儿子李神养,以及一份田产积蓄。
也就是说,李神养并非姚乃祥的亲生儿子。
姚乃祥的兄长姚乃昇早就盯上了这份家产,认定弟媳守寡、侄子是外姓,家业迟早该落入自己手中。他打定主意要强逼冯氏改嫁他人,顺势吞掉弟弟留下的全部产业。
为了成事,姚乃昇纠集同乡孙黄古、曹开祥二人帮忙,提前打探好冯氏的出行路线,在中途设下埋伏等候。
待冯氏与李神养行至该处,姚乃昇一行人当即上前,强行要冯氏应允改嫁。
冯氏执意不从,姚乃昇便命人取出绳索,要将她强行捆走。
儿子李神养见来者不善,先是低声哀求,又以报官论罪相恐吓,希望姚乃昇收手作罢。
可姚乃昇铁了心要抢人,丝毫没有退意,只管喝令帮手动手捆缚。
情急之下,李神养冲上前去抢救母亲,混乱中持刀砍伤了姚乃昇。
孙黄古、曹开祥本就是来帮衬的闲人,见李神养持刀拼命、歇斯底里,顿时吓得没了胆气,不敢再上前纠缠,当即四散逃回家中。
姚乃昇受伤后被抬回家中调养,终究伤势沉重,捱到第十天,还是一命呜呼了。
案卷层层审转,送到了时任湖南巡抚蒋溥的案头。
初审之时,巡抚衙门按寻常斗殴命案定拟,依照《大清律例》“斗殴杀人者绞”的条文,判处李神养绞监候。
在上报刑部的题本之中,巡抚并未专门申明李神养“救母情切”的情节,也未援引相关条例奏请宽减,只按普通命案流程具题结案。
案卷送到北京不久,一道措辞严谨的驳文发回湖南,直指核心问题。
刑部认为,倘若李神养确是见母亲被强行捆缚、情势危急,出于救母之心仓促伤人,其情由便与平白无故斗殴杀人天差地别。
清代律例素来对子孙为救护祖父母、父母伤人的情形留有宽减空间,原审不申明救母情切、不援例奏请两请,与定例明显不符。
刑部的意思,李神养如果是救母心切,激情之下伤人致死,那就应该减刑。如果是母亲被辱后故意行凶报复,那就不能仅按斗殴杀人处理。
不管怎么说。湖南巡抚审得不清不白。
接到刑部驳文,蒋溥不敢怠慢,当即责成郴州府会同宜章知县复审全案,传唤所有涉案人证逐一质证,终于查清了全部案情始末:
姚乃昇纠众强逼弟媳改嫁、图谋家产是实;
孙黄古、曹开祥见李神养持刀便畏惧逃散;
姚乃昇仍不肯罢休,继续拉扯捆缚冯氏;
李神养确系见母亲处境危急,事在仓促之间上前救护,失手伤人,并无预谋报复的心思。
事实厘清之后,湖南巡抚重新具题上报,定罪仍依斗殴杀人律拟李神养绞监候,同时专门在题本中申明其救母情切、事出危急的情节,援照成例提请酌量减等,听候刑部与皇帝最终裁断。
乾隆九年(1744年)三月,刑部湖广清吏司对重审后的案卷议覆奏上,认可了地方查明的事实,裁定李神养虽殴毙人命,但念其救母心切、事出仓促,与寻常逞凶斗殴之犯终究有别,要减轻处罚。
最终乾隆皇帝降下谕旨:“李神养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
也就是说,李神养最终可能会被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本文资料来源:《刑部驳案汇钞》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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