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前,有些企业主往往会混淆代持法人、名义法人、挂名法人的概念,不少实际控制人寄希望依靠一份内部协议实现完全免责。结合英国、新加坡境外司法判例,同时对照我国《民法典》《公司法》可以看到,工商登记具备公示公信效力,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挂名身份并不天然带来免责保护。境外多起判决指出,登记名义董事即便不参与经营,依然负有基础监督义务,该裁判逻辑同样适配国内司法审判。
国内司法实践中,挂名法人想要实现免责有着严苛前提,不存在无条件免责。第一,挂名法人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完全不知情,没有参与任何决策、签字;第二,已经尽到最低限度的问询、监督义务,并非对企业经营完全放任不管;第三,留存完整书面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实际控制人全权支配公司;第四,不存在刻意隐瞒实际控制人,规避监管、债务、税务的主观意图读特新闻。如果刻意隐匿实控人,参考欧盟反洗钱新规,这种代持架构本身就具备合规瑕疵,免责主张很难被法院采信。
很多实控人存在重大误区,认为签署代持协议就可以把全部风险转移给挂名人员。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代持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面对债权人、税务机关,协议不产生对外免责效力,挂名法人对外承担责任之后,仅可以依据协议向实控人内部追偿,无法直接对外免除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实控人搭建风险隔离体系,不能把挂名法人当做风险防火墙。首先要完整留存全套证据,代持协议、实控人身份材料、每一次重大经营决策书面记录全部归档,重大合同、资金流转必须留存实控人确认文件,杜绝挂名法人盲目签字。其次完善公司治理,落实决策审批流程,不能出现名义登记人与实际控制权完全割裂。同时要落实穿透申报要求,向税务、市场监管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不要模仿离岸地区旧模式去刻意隐匿控制关系。
风险隔离不等于责任转嫁,我国新《公司法》强调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控人应当定期复盘企业税务、账户、业务风险,要清醒认识,挂名代持本身自带固有法律风险,最稳妥的方案,是由实际控制人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文资料来自百晓翁、真功夫财经、挂名法人等多家微信公众号公开资讯;全文经过二次改写整合,内容只用作知识科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