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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科隆股份,证券代码:300405)8月11日发布公告,披露其全资子公司盘锦科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科隆”)涉及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取得一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辽阳安里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安里其”)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金额达5350.13万元。

公告显示,该诉讼源于盘锦科隆与辽阳安里其共同投资设立的辽宁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辽阳安里其作为科隆新材料公司股东,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对盘锦科隆提起诉讼。案件历经多次程序波折,2025年8月曾被盘山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经辽阳安里其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2026年7月8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

根据盘山县人民法院8月10日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辽1122民初707号),法院判决驳回辽阳安里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3万元及保全费0.5万元均由原告辽阳安里其负担。

科隆股份表示,由于目前案件仍处于上诉期,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科隆股份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案件主要时间节点

日期 事件 2025年4月3日 公司首次披露子公司诉讼事项 2025年8月11日 盘锦科隆收到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 2025年10月16日 收到二审法院开庭传票 2025年11月11日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2026年7月2日 收到一审法院开庭传票 2026年8月10日 收到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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