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亲人确诊患癌急需陪护照料,员工申请使用自己平时休息日加班积攒下来的206小时调休,却被公司拒批,离职后与公司对簿公堂。8月5日,长江日报披露这起劳动争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令公司赔偿员工1.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李某入职当地一家技术公司。2024年,李某直系亲属查出癌症,需要住院陪护。他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使用平时休息日加班积攒下来的206小时调休,照料患病家属,但未获得公司批准。同年7月,李某选择辞职回家照看亲人,这206小时调休既没有安排补休,单位也没有发放对应的加班补偿。

随后,李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206小时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作出裁决后,李某与公司双方均表示不服,相继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阶段,李某向法庭提交了离职前从公司内网导出的《管理制度》及完整下载录屏记录,这份制度只写明加班可以兑换调休,并未约定加班费核算标准。而公司也提交了一份同名、同编号的《管理制度》,可在对应条款中多出内容:“未调休的,按员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如果按照该条款,公司仅需以1800元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记发报酬。

法官对双方证据进行比对后认为,公司作为内部网站管理者,掌握内网后台,具备随时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却未能提交后台日志等客观证据,对两版文件差异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据此采信李某留存的制度版本,以其5000余元的月工资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依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加班工资应当按不低于工资200%标准记发,未休年假工资按照工资300%予以计算。

综合核实,法院判决该技术公司向李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工资差额等共计1.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企业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单方保管,当劳资双方对制度内容发生分歧时,用人单位作为制定者和保管者,有义务提供原始、真实、完整的制度版本。同时诉讼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试图以伪造、变造书证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的否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