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年化超过18%,一旦触发,金额动辄数十万元。但“从哪天起算”这个问题,远比多数从业者想象的复杂——它不是简单的数学题,而是需要结合过错、职责与信赖综合判断的法律命题。
近期两起终审判决中,法院不约而同调整了滞纳金起算时点,纳税人均获胜诉。这些判决释放出从“机械计征”走向“过错归责”的制度信号。
一、法律规则:原则与例外的二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规则看似明确——过了缴纳期限就开始计征。
但法律同时设置了两道例外:
其一,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所谓“税务机关责任”,依《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执法行为违法。
其二,依法批准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期间内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态度清晰:因纳税人自身迟延产生的滞纳金应当计征,但非因纳税人原因造成的迟延后果,不应由其承担。下面两案揭示的正是这一规则在实践中的深层张力。
二、案例一:检查六载悬而不决,滞纳金何时起算?
案号:(2026)新01行终73号
乌鲁木齐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依据新疆地方规范性文件认为可享受免税待遇,未缴纳相关税款。2018年4月税务机关启动检查,直至2024年1月——近六年后——才作出处理决定,追缴2015年少缴税款及附加共9万余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2018年启动检查,依法应于当年7月前办结,实际拖延至2024年,超期五年有余,构成程序违法。纳税人基于地方规范性文件产生理解偏差,不具主观过错。税务机关超期办案导致纳税人长期欠税而不自知,不加区分地要求承担全部滞纳金,明显不当。一审变更滞纳金起算点为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的次日(2024年1月17日)。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系两个独立法律概念,欠缴税款并不必然产生滞纳金计征义务。税收滞纳金具备惩戒功能,应依据滞纳责任结合个案事实综合判定。纳税人对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引产生理解偏差,主观上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税务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超期五年多才作出处理决定,将全部责任归于纳税人明显不当。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二:政策模糊致误解,五年未纠责在何方?
案号:(2024)苏06行终522号
某企业因“豆粕”属初级农产品还是应税饲料产品产生争议,按初级农产品适用了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则认为豆粕已改变大豆自然性状,属应税饲料产品,不得适用加计抵扣政策。2021年税务机关启动风险提醒后展开稽查,2023年7月下达纳税评估通知,责令补缴2017年至2021年增值税及附加约200万元,滞纳金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一审法院支持税务机关,认为豆粕属应税饲料产品,滞纳金应自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二审法院给出截然相反的判断,主要理由有四:第一,过错归责原则——滞纳金具有惩罚性,应以主观过错为前提,无过错不应承担惩罚性责任。第二,政策模糊致误解——“饲料豆粕”字面易生歧义,税务机关自身都曾向上级请示,说明政策确有不明之处,纳税人据此产生误解并非故意。第三,信赖利益保护——税务机关长达五年未提异议,使纳税人产生合理信赖,事后全额追征违背诚信原则。第四,监管职责考量——税务机关负有日常监管职责,长期未发现问题存在疏漏,不应将全部责任归于纳税人。
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将滞纳金起算点调整为纳税评估通知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2023年8月12日),而非税款所属期当年的缴纳期限。
四、两案背后的三条裁判主线
两案案情各异,裁判逻辑却高度趋同,可归纳为三条主线:
第一,主观过错是滞纳金计征的前提。滞纳金并非“客观后果”的当然延伸,而是具有惩戒属性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基于规范性文件指引或政策模糊产生的理解偏差,不具有主观可责难性时,不应承担全部滞纳金。这将滞纳金的计征纳入了过错归责的框架。
第二,税务机关监管职责不可缺位。两案中,税务机关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履职迟延——一个超期五年不结案,一个五年未发现政策适用问题。法院立场一致:税务机关长期怠于行使法定职责,导致欠税积累、滞纳金膨胀的,将后果全部转嫁纳税人违背比例原则。
第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司法引入。当规范性文件或税务机关长期默示使纳税人产生合理信赖后,事后全额追征不应打破此种信赖。这呼应了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也对税务机关执法一致性提出了更高期待。
五、实务启示
两案表明:面对滞纳金争议,不能仅关注“欠没欠税”,更要审视“滞纳金起算时点是否合理”。滞纳金起算时点并非机械公式,而是需结合过错、职责与信赖综合判断的法律问题。
具体而言,纳税人可重点关注以下抗辩路径:一是税务机关是否存在超期办案或程序违法;二是税收政策是否存在模糊空间,纳税人的理解偏差是否具有合理性基础;三是税务机关长期默示是否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四是滞纳金膨胀是否因税务机关怠于履职所致。
这些判决传递的制度信号是清晰的:税收滞纳金的适用正从“自动计征”走向“过错归责”。这既是税收法治不断深化的缩影,也为纳税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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