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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系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其成立、利息与效力问题直接关系资金安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实践中因利息约定不明、利率过高等争议频发。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谦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民间借贷利息与合同效力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借贷合同成立及利息规则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并非签订借条即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出借人应重点保存转账凭证、收据等交付证明。利息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结合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禁止“砍头息”,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规则旨在防止变相抬高融资成本。

利率上限与合同无效情形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利率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突破前述上限。合同无效情形须特别关注。《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等情形,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利息条款自始无效。

王谦律师提示,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应坚持“证据留痕、利率合规、效力审查”三位一体。出借人应当采用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用途,避免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不得预扣利息、不得突破LPR四倍上限。借款人面对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预扣本金或转贷资金,可依法提出抗辩。合同无效不等于本金无需返还,各方仍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返还及过错赔偿规则处理。理性缔约、留存凭证,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