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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天桥城管协管员与摊贩冲突一事持续引发全网热议,众多网友仅聚焦双方肢体打斗结果,忽略事件背后公权力越界的核心法律问题。

对此,专业律师针对完整事件细节、现行法律法规重磅发声,明确指出涉事城管协管员单独上前强行处置摊贩财物的前置行为,已经符合抢夺罪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仅以谁先动手打人简单定性整件纠纷。因为,公权力无授权侵占群众私有财产,同样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天桥事件完整概况

2026年8月9日晚,武汉市武昌区一处人行天桥上,无独立执法资质的城管协管员金某独自巡查,在没有正式持证城管陪同的情况下,因摊贩占道经营问题与摊主黄某某、任某某夫妇发生争执。金某当场采取强硬手段,强行挪动、掀翻摊贩赖以谋生的摊铺,双方口角激化后,摊贩率先动手致金某面部受伤。

冲突短暂停歇后,金某呼叫同事严某、郭某赶到现场,三名协管员合力围殴两名摊贩。

事后武昌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金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但律师提出,案件不能只看聚众斗殴伤人环节,协管员前期擅自强拿摊贩财物的行为,本身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三、律师分析:涉事协管员行为涉嫌抢夺罪的核心理由

1. 主体权限完全缺失,无任何法定权力处置群众私有财物

根据《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825号令)明确规定:协管员属于执法辅助人员,无独立执法资格,严禁单独开展检查、扣押、收缴财物等执法行为,所有暂扣物品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持证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并出具书面扣押清单。

本案中金某单独执勤,无执法人员带队、无执法证件、无扣押登记手续,不存在合法行政处置的前提,其强行搬移、掀翻摊贩货品的行为,不属于合法市容管理,属于无依据侵占他人私有财产。

2. 客观行为符合抢夺罪外在特征

刑法意义上的抢夺,指当场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涉事天桥属于公共露天场所,来往行人众多,金某在众目睽睽之下,直接上手强行控制、搬走摊贩经营物资,行为公开、当场实施,完全匹配“公然夺取财物”的客观行为特征。

摊贩的经营器具、商品属于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完整保护,即便摊贩存在占道经营的行政违规,行政机关也必须走法定流程处置,不能以管理为名直接强拿财物。

3. 主观上具备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

金某明知自己没有单独处置占道经觉的法定权限,依然主动采取强硬手段拿走摊贩货品,并非临时劝导、秩序维持,而是意图直接控制、占有对方财物,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满足抢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4. 行政违法不能豁免刑事追责,两段行为应当分开评价

不少人以“摊贩占道有错、后续双方打架”为由淡化协管员前期行为,但律师强调,两件事法律层面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

一是摊贩占道经营属于行政违法,对应的处置渠道是劝导整改、依法走扣押流程,不能成为协管员无手续强夺财物的免责理由;

二是后续双方肢体冲突、协管员聚众殴打摊贩构成故意伤害,是另一独立刑事行为,前期强拿财物的侵权行为已经先行完成,应当单独评价。

不能只处罚打人情节,对涉嫌抢夺的前置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5. 法律底层逻辑:公权力越界侵财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公权力的所有行为必须“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强制处置财产的权力,抛开制服、管理身份,其当场强行搬移群众财物的行为,和普通群众当众抢夺他人财物在刑事定性上没有本质区别。如果放任无资质协管员随意强拿百姓物资,等于默许公权力游离法律约束之外,损害群众财产安全感,违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原则。

律师表示,办案机关应当完整核查全链条行为,对前期涉嫌抢夺的线索同步开展调查,全面厘清各方全部违法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