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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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维权实践中,经常会有部分主体滥用诉讼权利,假借维权名义恶意起诉竞争对手、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以此打压同业竞争者、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情形。

那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承担哪些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院在5起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之一:《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按照全面赔偿原则,考虑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确定。恶意诉讼起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受害人资金,由此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可以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并可以根据保全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差值计算;受害人在遭到恶意诉讼后为规避法律风险主动放弃商业机会,由此导致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可以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受害人为应对恶意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亦应视为该恶意诉讼给被起诉人造成的损失,亦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是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标杆案例,最高法明确多项关键裁判规则,统一了司法适用标准。

首先,明确行为定性: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诉讼瑕疵,行为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确立恶意认定标准,需结合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包括权利基础是否存在、诉讼行为是否合理、起诉时机是否反常、是否刻意利用保全手段打压对手等。

最后,划定全面赔偿范围,秉持“全面赔偿、填平损失”原则,明确三类可获赔损失:一是财产保全导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可按LPR与活期利率差值计算;二是企业为规避风险主动放弃商业机会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三是应诉产生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合理维权开支。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侵权构成要件

结合本案判决,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需同时满足四大要件。

其一,主观存在恶意,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合法、稳定的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或明知对方不构成侵权,仍刻意发起诉讼,具有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

其二,客观实施滥诉行为,包括无依据提起侵权诉讼、恶意申请查封冻结、反复缠诉、虚假主张权利等。

其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致使被诉企业产生经济损失、商誉受损、经营停滞、商业机会流失等后果。

其四,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企业损失直接由对方恶意诉讼、保全行为导致。

周军律师提醒,遭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时,可积极固定对方恶意证据,包括权利瑕疵证据、明知不侵权的沟通记录、反常起诉时机、恶意保全记录等,依法提起恶意诉讼侵权追责,主张全面赔偿,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自身商誉与经营秩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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