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法“枫”景 | 盐城阜宁居间合同引钱款纠纷 法院高效调解分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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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说好项目不成全额退钱,如今项目没影,2万块钱迟迟要不回来。” 近日,阜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纠纷,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钱款矛盾。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王某、嵇某经他人介绍结识李某。李某声称手握各类工程项目渠道,可帮忙对接工程资源。双方随即签订《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约定由李某为二人引荐工程项目,王某、嵇某先行支付2万元项目意向金,合同中清晰写明:若李某最终未能促成工程项目合作,2万元意向金全额退还。

交钱之后,王某、嵇某满心等候项目落地,可时隔许久,李某始终未能对接成功任何项目。二人多次主动询问项目进度,李某一直含糊搪塞,迟迟没有实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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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合同约定的目标彻底无法实现,王某、嵇某多次联系李某要求退还意向金,李某却长期失联、百般推脱,2万元款项始终未能返还。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无奈之下,王某、嵇某将李某诉至阜宁法院。

该案事实清晰、涉案标的额较小,法院受理后,当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

法院调解“法官,我和他签了合同,白纸黑字约定在先,项目没做成就要全额退款,我们苦等一年,他不仅失联,最后还一分钱不肯退还。”调解现场的王某十分气愤的说道。“没错,当时是他信誓旦旦说自己手里有资源,我们才会信任他。”嵇某补充道。“法官,我自己前期为对接项目也多方奔走,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他们让我全额退还钱款我肯定不愿意啊。”李某则为自己辩解道。承办法官听了双方的陈述,认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开展释法说理。法官向被告李某明确释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无权主张报酬。你们居间合同已书面约定项目未促成全额退意向金,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现工程项目未能对接成功,按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收取的意向金理应全额返还。”“法官,您说的对,其实我也不是不愿意给,实话跟您说吧,我家里之前因为做生意失败,也是负债累累,所以也没钱。”李某满面愁容的说道。“若案件经判决结案,李某你不仅要全额退还款项,还需承担案件诉讼费等额外支出,你目前经济困难,会让你更得不偿失。”同时法官劝导原告,考虑被告李某当下经济状况,适当让步快速拿回款项,最大化保障原告的利益。最终,在法官释法析理的耐心调解下,原告王某与嵇某体谅被告李某一次性付清存在现实困难,同意李某分期付款履行,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案涉《工程项目居间合同》,李某分三期向王某、嵇某返还15000元,本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居间未成功时意向金是否需要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案涉合同已提前约定退款规则,在居间服务目的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居间人收取的意向金依法应当返还。本案依托小额诉讼快速审理优势,以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采用分期履行方案平衡双方诉求,既高效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工程从业者:签订居间、中介类合同前,仔细审阅全文,清晰写明居间服务范围、项目促成标准、款项支付方式、全额退款情形等关键条款,切勿盲目交钱;缴纳意向金、保证金、居间费时,妥善留存书面合同、转账记录、微信通话聊天记录等完整凭证,纠纷发生时是维权关键证据;作为居间中介方,应当恪守诚信履约原则,未能促成合作时,主动按约定退还相关款项,切勿拖延逃避,避免涉诉产生更多损失;一旦产生经济纠纷,主动配合法院调解,积极协商解决方案,逃避沟通只会增加自身诉讼成本与履约压力。

来源 阜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