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驾驶人长期混淆驾驶证、行驶证的法律效力,还普遍存在“无证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用赔钱”的认知误区。实际上,驾驶证注销即丧失合法驾驶资格,但如果驾驶人无证驾驶,交强险仍须先行赔付受伤伤者,但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肇事人全额追偿,最终赔偿成本仍由驾驶人自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维权时,一并起诉肇事方与交强险保险公司,才能高效兑现赔偿权益。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驾驶致人受伤纠纷案例,为大家厘清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黄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案涉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于今年6月诉至闽清法院,请求判令黄某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同时判令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此案中,肇事驾驶人黄某驾驶证已注销,属于法定无证驾驶情形,依据保险条款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驾驶证确已注销,事故发生时属于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构成无证驾驶;张某主张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佐证。法院依法核定张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该金额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分项赔偿限额;案涉车辆交强险投保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闽清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对某保险公司免赔抗辩不予支持,依法作出判决:由某保险公司于此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张某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实际赔付后,可依法向侵权人黄某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

此案是典型的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在于厘清交强险对外赔付与对内追偿两层法律关系:

1.驾驶证注销后仍驾驶车辆属于法定无证驾驶范畴。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合法上路的资格凭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人即丧失法定驾驶资格。此案中,黄某驾驶证已注销却仍驾驶摩托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构成法定无证驾驶,区别于单纯车辆行驶证手续瑕疵,属于重大交通违法行为。

2.无证驾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受害人的理由。交强险具有法定公益性与社会保障属性,立法初衷是优先保障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与经济赔偿。根据《解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某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证驾驶为由主张免赔,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3.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全额追偿权。交强险先行赔付是法律对受害人的优先保护,但终局赔偿责任不应转嫁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张某先行赔付完毕后,可依法就全部赔偿金额,向存在重大过错的无证驾驶人黄某进行全额追偿,案涉赔偿的最终经济责任仍由黄某自行承担。

4.厘清驾驶证、行驶证的法律区别,避免认知混淆。驾驶证规制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注销、吊销驾驶证后仍驾驶车辆,即构成无证驾驶,存在追偿风险;行驶证规制车辆的通行资质,在行驶证过期、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仍须赔付且一般不产生法定追偿权。驾驶人切勿将“驾驶证注销”与“行驶证手续不全”混为一谈。

法官提醒

驾驶人应定期核查驾驶证、行驶证有效状态,驾驶证注销、吊销期间切勿驾车上路,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事故后还将承担终局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权时,建议一并起诉肇事驾驶人及交强险承保公司,更高效、更稳妥实现赔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