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却没补偿?”江女士抚摸着堂屋剥落的木门,眼神中满是迷茫与委屈。拆迁补偿分配是否受限于户籍要求?外来购房者在征收中真的只能吃“哑巴亏”吗?今天,武汉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将结合案例为您以案释法。
2006年7月,江女士看中河北邢台某村淳朴的民风,买下一处带小院的宅基地房屋,打算在此安享晚年。石砌的围墙、屋檐下的干辣椒与玉米,都见证了她十多年的安稳岁月。然而,2024年5月,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却以江女士不具备本村户籍为由,拒绝向其支付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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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期待的养老房瞬间失去保障,江女士望着陪伴自己多年的老屋,深知这不仅是情感的寄托,更是晚年生活的依靠,绝不能就此放弃。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征收实践中,补偿分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受户籍限制。对于“宅基地”部分的补偿,通常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非本村户籍者往往难以获得。然而,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法律不应仅以户籍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江女士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若能证明房屋系合法取得,其对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权益理应依法受到保护,征收方不能简单地因户籍问题“一刀切”拒绝补偿。
面对此种情形,江女士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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