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了、增项了,承包方把签证单递上去,发包方一句"这个不能签""先放着",就没下文了。到了结算,这些没签的签证统统不算数——增项干了不少,钱却被"卡"没了。

签证单对方不签,干了的活就只能白干吗?不是。签证单只是证明方式之一,法院真正看的是:活到底干没干、是不是发包方让干的。

一句话结论:签证不签 ≠ 白干,法院看"活干没干"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工程上的签证,本质就是双方对"变更了什么、增了多少"达成的书面确认——它是重要的凭证,但不是变更成立的唯一依据

关于工程量怎么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则: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翻译过来:签证没签,不等于这活就白干了。只要能证明"发包方同意干、活真的干了",其他证据一样能顶上来。

·工程领导小组的成员在"其他人签字"栏签了字、注明"属实"——这两个人正是发包方自己下文成立的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一个管质量监督、一个管财务安全;· 签证单还盖了村委会的印章;· 更重要的是,发包方自己向县政府写的请示文件里,列明了新增工程量的详细数量和造价,明确"该项目缺口资金146万元";·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签证单没盖发包方的章,还能算数吗?

重庆彭水有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

彭水一个乡镇的公路工程,施工中发现设计图与实际地形严重不符,塌方、改道、加宽,新增了大量工程量。承包方把新增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单递上去,发包方乡政府没有在"业主代表"一栏盖章确认——这一栏空着。

但签证单上不是没有痕迹:

工程领导小组的成员在"其他人签字"栏签了字、注明"属实"——这两个人正是发包方自己下文成立的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一个管质量监督、一个管财务安全;

· 签证单还盖了村委会的印章;· 更重要的是,发包方自己向县政府写的请示文件里,列明了新增工程量的详细数量和造价,明确"该项目缺口资金146万元";

·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这个案子一路打到了再审阶段,法院认为:发包方未盖章确认的签证单属于新增工程量,具有高度可能性,发包方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此前一审已经判发包方支付新增工程量工程款144.6 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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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没盖章,但证据链完整,一样能认定

这个案子的三个证据要素,是实务中最该注意的:

1.有人签字、有章——发包方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签字注明"属实"+第三方盖章,证明签证单内容真实可信;

2.发包方自己留过痕——向上级请示时写明了新增明细和金额,自己都认了,就不能再说没有;

3.验收使用=追认——工程都验收使用了,发包方作为受益人,通过实际行为追认了新增工程量。

两种能要回来、两种要不到——对号入座

能要回来:签证表把"据实结算"写清楚了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工程量增减总价不变"。但如果施工中各方签认的签证表明确写了新增部分据实结算,就不受固定总价约束。

石柱一个给水管道改造工程就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中形成了《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都盖了章,签证表里写明:"新增工程量和工程结算按相同单价进行,工程量必须经参建各方签证认可据实结算。"法院认定:参建各方对新增工程另行据实结算已达成一致,不受固定总价约束;经司法鉴定,新增工程量造价38 万余元,判发包方支付。

能要回来:项目负责人在签证单上签了字

发包方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写进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在签证单上签字,属于发包方的概括委托,签字有效——这是法院在一个消防工程案子里作的认定。

但这里有个必须知道的边界:那个案子里,法院认了签字效力、也认了合同外签证款23.6 万元,判决写明"验收合格后应当支付"——可因为工程当时还没验收、付款条件没成就,承包方当次的诉请被驳回了,二审也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签证单有效≠马上拿到钱,该成就的付款条件还得成就。

要不到:什么证据都没有,只靠自己说

第一种:没有对方确认的签证、也没有变更函件。主张包干价之外的工程量,既没有发包方确认的签证单,也没有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相关函件,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支持。

第二种:自制签证单,签字的人没授权、批注没确认数额。施工方自己做的签证单,上面虽有人签了字,但既证明不了签字人有权确认工程量,批注写的还是"按实做为准"——没确认具体数额;另一份干脆没人签字。法院认定举证不能,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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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要,看证据凭证够不够——对号入座

签证被拒那一刻,马上做三件事

对方拒签不是终点,关键是当场把"活干过"的证据留下来:

1.书面留痕——在签证单或工作联系单上注明"承包方不同意拒签理由,保留主张权利",自己留一份,别把单子扔给对方就完;

2.关联证据同步收——监理记录、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现场影像、催告函件,这些都能和签证单互相印证;

3.分部分项验收别漏——验收记录是"活干过"很硬的第三方确认,比一张没签的签证单管用得多。

结算时才发现签证没签,还有救吗?

有。把证据链拼起来——有权签字记录、函件、影像、验收记录、发包方自己留痕的材料,比如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然后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新增工程量造价。石柱案就是靠司法鉴定把 38 万"定"下来的。但别拖:时间越久,人员散了、资料丢了、证据散了,就越难拼。

签证单不签,不等于这活白干了。法院看的是证据链——有领导小组成员签字、有发包方自己留的痕、有验收使用的追认,一样能认定。真正让钱"卡没"的,往往不是对方不签,是自己当时什么都没留。

郭婷婷 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注建工领域十余年

服务分包方、劳务方、建材方及总包单位

一、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二、案例

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1774号;

2.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渝0243民初3897号;

3.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3102号;

4.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4民终341号;

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申35号;

6.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民终116号。

本文引用依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