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结果:支持金额合计逾1280万元,主要仲裁请求获得支持,实现大额回款
一、案件基本信息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BAC)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某局,代理律师为北京孚瑞律师事务所袁丁律师、吕怡然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研究所
仲裁请求:支付四个标段甩项工程款15500517.32元加暂算利息2536540.20元加律师费180000元加仲裁费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1277537.90元、利息、律师费117000元,并承担大部分仲裁费与鉴定费
二、案情概述
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中某局(总承包方)与发包人北京某研究所就疫苗产业基地四个标段工程分别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四标段工程相继验收合格。
2018年11月、12月,双方分别签订四个标段甩项结算协议,列明存在争议的甩项结算事项及金额。因结算款项久拖未付,中某局于2020年3月30日向北仲提起仲裁,主张甩项工程款本金1550余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本案历经三次开庭、两轮造价鉴定与复议,双方就人工费调差、未施工项目取费、措施费、返工费承担等问题展开激烈对抗,争议金额逾1900万元。
三、争议焦点
1.人工市场价格调差6%以内部分应当由谁承担(其中104标段与其余三标段合同约定不同,需分别认定)
2.被申请人预留、取消施工项目,申请人是否有权计取未施工项目取费(利润补偿)
3.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104合同项下两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与模板措施费、新增一层地下室措施费)
4.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污水提升泵房过水事故返工费
四、代理思路与法律依据
焦点一:人工调差6%以内部分的承担
104标段(胜诉):104补充协议一第11条将原合同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修改为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系对合同价格的实质性调整。我方主张该条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无效,应回归104合同专条第30.3款约定结算;同时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4条(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合同),援引京造定2008年4号指导意见、京造定2009年7号通知及北京市住建委解读,论证北京地区人工费调差实行超风险幅度后调整全部价差的原则;更实地前往北京市住建委造价办现场咨询并录像取证,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当面解释佐证我方理解。仲裁庭采纳我方意见,认定补充协议第11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6%以内价差1960359.91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焦点二:预留、取消施工项目的利润补偿
我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4条,主张被申请人预留、取消部分施工项目时,申请人有权获得利润补偿。针对对方法不溯及既往、利润已含在已支付项目的抗辩,我方论证:该规范系国家标准,2013年4月1日实施于合同履行期间,且北京市实施意见未排除其适用;结算金额高于投标金额系因施工、装修标准提高所致,未施工项目的利润损失并未获偿。仲裁庭支持我方有权获得利润补偿,金额按造价鉴定意见认定,合计7488346.30元。
焦点三:104合同两项措施费
我方主张两项措施费应独立测算:模板费系一次性投入、不因工程量调减而减少;205号新增一层地下室系合同外新增项目,总价措施费固定条款不及于合同外工程。仲裁庭结合鉴定意见,支持安全文明施工费按95%比例支付810532.28元、模板措施费143305.39元、新增地下室措施费633461.61元,合计支持1587299.28元。
焦点四:泵房过水事故返工费
依据泵房相关合同通用条款第35.3款(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进驻、使用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责任),我方主张被申请人在竣工验收前即进行试运行并私自排水,导致泵房过水事故。针对对方申请人值守失职的抗辩,我方指出:试运行并非竣工验收前必经环节,对方未能证明事故系施工质量不合格所致。仲裁庭支持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清淤排水费145844.71元、设备修复费49670.40元、返工费46017.30元,合计241532.41元。
五、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
1.支付工程款11277537.90元
2.支付暂算至2020年3月31日的欠款利息629626.49元,并以11277537.9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支付律师费117000元
4.承担仲裁费122173.25元(共187958.85元,按比例分担)及鉴定费536770元(共825800元,按比例分担),直接支付申请人代垫部分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支持金额合计逾1280万元(含利息、律师费及费用分担),申请人主要仲裁请求获得支持,实现大额回款。
六、办案亮点与案件启示
1.合同条款审查决定胜负:同一系列四份合同,仅价差全部与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六字之差,即产生逾190万元的结果差异。提示企业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务必审查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避免以补充协议架空有利条款。
2.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主管机关现场取证:以北京市住建委系列文件作为合同解释依据,并通过主管部门造价办现场咨询录像固定证据,创新性地补强了法律论证。
3.索赔类案件的举证组织:先后提交证据63份、1715页,全程深度参与造价鉴定(资料核对会议、鉴定意见质证、复议意见),以扎实证据支撑高额索赔。
4.程序争取:受托之初即协助客户在甩项协议谈判中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为案件争取到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路径。
5.多轮书面加庭审充分说理:三次开庭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另提交3份代理意见及多轮质证、补充意见,全面回应对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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