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反映,郑州市郑东新区一货车司机送货时被城管罚款,“罚金”1400元由个人微信收款。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8月13日晚,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通报称,网传情况属实。经研究,对董某豪等3名涉事人员作出停职的决定,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责令相关负责人作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局通报批评。针对货运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执法人员公然用个人微信收罚金,其胆大妄为令人震惊,其影响无疑非常恶劣。须知,执法人员是在代表公职部门执法,如果执法行为本身违规甚至违法,会给涉事单位乃至当地司法形象造成极大损害。所谓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吃相咋看都难看,不只是“罪加一等”的问题,其负面影响也是翻倍的。
也因此,此次通报提到的停职决定,仅仅是一个开始。因为这种在执法行动中私收罚金的行为,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问题,而是可能涉嫌违纪违法乃至犯罪。这也是为什么,通报同时提到“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等原则。就此事而言,按照正规执法流程,执法人员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根据决定书前往大厅缴费,不能个人收款,也不应当场收款。换言之,不管货车司机有无违规行为,涉事城管的行为至少在流程上已经违规了。
如果是中饱私囊,这已经不是趋利性执法,而是牟利性执法,性质更加恶劣。也因此,还需追问的是,只有这一次私收罚金被曝光发现了,还是多次、长期有类似行为?若是这些行为叠加,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目,是否涉嫌犯罪?在纪检监察机关查清涉事人员的行为后,司法机关是否需要介入,也应有回应。
事实上,公职人员用个人账户收公款被查处,并非孤例。此前,反腐专题片《反腐为了人民》中,披露过一个典型案例:湖南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维修资金服务办公室原主任周小健,在其值班时直接把个人收款二维码打印出来放在缴费窗口,其因贪腐行为被判刑。这次,郑东新区也唯有一查到底、追责到位,方能形成有效震慑。
值得一提的是,此事之所以曝光并被迅速查实,得益于涉事货车的行车记录仪录下了完整的事发现场。如果货车司机不去较真,或者行车记录仪没有拍到,故事可能是一个更加曲折的版本。这也提醒,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即时性和隐蔽性,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极易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直白地说,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不能靠被执法对象的行车记录仪。
正如通报所讲,要“常态化进行人员履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规范运行”。接下来,涉事单位或许还应从本案入手,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充分运用执法记录仪等科技手段,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问题能从内部发现,才能有效遏止问题。
澎湃首席评论员 与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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