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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助理教授

商业秘密诉讼一方面屡见高额判赔,另一方面整体胜诉率仍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近期典型案例中,安徽口腔X射线机技术秘密案判赔经济损失1.98亿元,吉利诉威马技术秘密案二审判赔经济损失约6.38亿元,上海射频芯片商业秘密刑事案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为3.17亿余元。〔1〕高额个案与低胜诉率并存,主要原因在于商业秘密案件同时面临权利基础、侵权证据和损害计算三方面的证明压力。

为解析这一悖论,本报告以知产宝裁判文书库按案由限定检索所得的4339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就裁判结果、审级分布、年份变迁与子案由构成等变量逐项统计,并结合既有实证研究成果进行交叉验证,力图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商业秘密诉讼的实际通过率为何;

第二,权利人之败诉主要集中于何种诉讼环节,系因侵权行为难以证明,抑或因权利基础难以成立;

第三,若败诉集中于权利成立阶段,则该阶段面临哪些门槛,各门槛项下权利人的典型失败类型为何。

下文将基于调研数据、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的交互分析,对上述问题逐层展开讨论。

本报告的核心发现是,在公开判决的败诉样本中,权利人的主要障碍通常出现在权利成立阶段,即原告未能证明所主张的信息具有明确边界、秘密性与商业价值,并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企业而言,提高胜诉率的重点应前移至诉前的秘密识别、分级管理和证据留存。

一、样本、检索路径与方法说明

本报告数据源为知产宝裁判文书库,检索日为2026年7月27日。检索方式为案由限定:在高级搜索的民事案由树中展开“民事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勾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该案由项下包括“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子案由。关键词、年份、法院、审级和案例级别均不设限,共检得文书4339篇。〔2〕案由检索不同于全文关键词检索。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关键词作全文检索,共得3239篇。差额主要来自两类情形,部分案件虽被法院归入商业秘密案由,但正文未出现该完整表述;另有文书正文出现该词,案由却不属于商业秘密纠纷。本报告采用案由限定,以覆盖子案由并减少正文偶然提及造成的误判。

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统计的是数据库收录的公开裁判文书,不等同于全部已审结案件。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由下,公开文书量由2019年的535篇降至2025年的148篇,降幅72.3%。〔3〕在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总体增长的背景下,该变化更可能反映文书公开和数据库收录情况,而不能直接解释为纠纷数量下降

此外,一些实质涉及商业秘密的争议可能以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或者一般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由立案,未进入本次样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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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读商业秘密案件胜诉率、撤诉率及二审改判率

4339篇文书中,一审判决811件。其中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31件,部分支持的289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49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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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判决阶段,权利人获得全部或部分支持的也仅有320件,占39.5%;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仅31件,占一审判决的3.8%。在获得支持的320件中,九成以上属于部分支持,常见情形包括仅部分秘点成立、仅部分被告承担责任,或者判赔数额明显低于诉请。

“商业秘密案件胜诉率低”的具体程度,取决于统计基数。同一批案件分别以一审终局处理、一审判决以及法院已经确认商业秘密成立的案件为基数,可以得到13.3%、39.5%和84.5%三个结果。三项比例回答的是不同问题,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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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以立案案件数为统计基数。在4339篇文书中,构成一审终局处理者计2406件,含一审判决811件、撤诉类裁定1517件、驳回起诉68件、不予受理10件;其中获全部或部分支持的为320件,占13.3%,而以撤诉退出者达1517件,占63.0%。

〔5〕该集合已排除移送管辖、驳回管辖权异议、保全、中止诉讼、补正等程序性裁定共367件。该结果与既有研究的趋势基本一致。Alpha法律数据库对2000年至2019年数据的统计显示,权利人全部或部分胜诉率低于15%;〔6〕该项资料均缺少可供复核的完整样本表,本文仅将其作为趋势参照。

其二,以一审判决案件数为基数。在811件一审判决中,权利人获得全部或部分支持的为320件,占39.5%。这一口径适合分析实体裁判规则,因为样本均包含法院对争议要件作出的实体判断。本文后续的败诉归因以该口径为基础。

其三,以法院已经确认至少一项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件为基数。对811件一审判决逐案复核后,在法院明确确认至少一项商业秘密成立的368份判决中,相关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有311份,条件支持率为84.5%。另一项基于Alpha案例库的科技行业分析报告也观察到约85%的比例。

〔7〕尽管两项统计的年份、行业和数据库不同,不能直接比较,但均说明权利成立后,案件进入侵权认定的比例显著提高。上述三种统计均以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为前提,然而更基础的事实在于,多数商业秘密案件根本未能抵达判决阶段。本次调研中,一审阶段共产生裁定1962件、判决811件,裁定占一审终结文书的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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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李锐曾以法信数据库检索近三年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文书,并报告裁定书374份、判决书151份,同时标注裁定占70.8%、判决占28%。〔9〕该研究同样显示裁定多于判决。裁定中数量最多的是撤诉类裁定,包括准予撤诉1330件、按撤诉处理187件。公开文书通常不足以完整解释撤诉原因,可能因素包括:

•权利人在被告提出非公知性抗辩后重新评估案件;

•为避免诉讼中的二次披露而退出;

•将诉讼与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或股权纠纷的谈判统筹处理;

•或者因刑事程序启动而调整民事策略。

多数案件以裁定终结,意味着仅以判决书统计时,实际观察的是已经经过撤诉筛选的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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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561件中,维持一审判决438件,撤销83件,部分维持、部分撤销40件,全部或部分改判率为21.9%;二审裁定423件中,准予撤回上诉与按撤回上诉处理合计118件,占27.9%。再审裁定150件中,驳回再审申请122件,本院提审7件、指令审理10件,再审启动率为11.3%。〔10〕这表明,一审阶段的秘点界定和要件举证质量对案件终局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与民事程序较低的支持率相比,公开刑事判决样本呈现较高定罪率。在知产宝库全文检索“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限定案件性质为刑事,共命中256篇文书。逐篇复核后,排除16篇仅在正文提及该罪的其他罪名案件及112篇裁定、通知等非判决文书,得到实质相关判决书128篇;其中8篇因正文不公开、文本残缺或仅存申诉通知而无法判断。在其余120篇可判断判决中,111篇至少对一名被告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若仅考察一审判决,可判断的104篇中有罪99篇、未认定5篇,定罪率为95.2%,较民事一审判决支持率39.5%高55.7个百分点。

这一差异与取证机制有关。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可以依法调取服务器、硬盘和通讯记录,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信息和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民事案件则主要依赖权利人举证。刑事路径同时受到“情节严重”要件限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达到30万元以上,通常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两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关行为的,门槛可降至10万元以上,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入罪情形。〔33〕知产宝库中,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全文检索并限定刑事案件,共得文书256篇,仅占该刑事样本与4339篇民事案由样本之和的5.6%。〔2〕因此,刑事案件的高定罪率不能等同于刑事救济普遍可及。

三、败诉归因:失败集中于权利成立环节

低胜诉率仅为结果性指标,核心问题在于厘清失败原因。

以知产宝收录的81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判决为样本,其中491份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逐份核对裁判理由,并按照法院作出的明确否定结论进行保守统计,至少319份判决涉及商业秘密权利成立障碍,占全部驳回判决的65.0%,占811份一审判决的39.3%。在可以识别的具体原因中,152份涉及秘密性不足,占全部驳回判决的31.0%;97份涉及秘密内容或者载体界定不清,占19.8%;97份涉及保密措施不足,占19.8%;48份涉及商业价值或者实用性证明不足,占9.8%。同一判决可能同时涉及多个要件,因此各项数据存在重合,不能相加;未计入319份的判决也不当然意味着权利已经成立,其中还包括法院仅以笼统的“举证不足”驳回、侵权事实未获证明,以及按照合同、程序或者主体问题处理的案件。既有研究所得结论与上述统计方向一致,以法信数据库为源的经营信息类研究中,111件败诉案件有107件未获法院认定构成商业秘密,〔12〕由于数据库、检索期间和案件范围不同,相关研究仅作为交叉印证。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往往不是已经确认商业秘密成立后再认定被告未侵权,而是原告未能先证明一项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与商标,其并无登记制度、权利证书或行政确权程序,权利本身仅在侵权诉讼中经由司法裁判回溯认定。由此决定,商业秘密诉讼系集确权与侵权审理于一体的类型,权利人须先向法庭证明权利之存在,进而证明权利受侵害之事实。多数败诉案件,受阻于第一步。

在法院已经确认至少一项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样本中,相关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为84.5%。这说明权利基础是案件能否进入侵权判断的关键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同、不正当获取或者合法来源等侵权要件可以免于证明。

四、权利成立的要件构成与主要败诉类型

因败诉集中于权利成立层面,须分析该环节的具体审查标准。从裁判规则与败诉归因来看,可提炼为五重门槛,按司法认定逻辑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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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点界定

技术信息类败诉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首先受阻于“未明确秘密内容及其载体”。在此类案件中,法院无法确定请求保护的对象,通常无须继续审查信息是否公知、保密措施是否适当或者被告是否实施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中指出,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所指向的信息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边界和范围。〔13〕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模糊不清,仅称某策划案、某构思为其商业秘密,未具体划定其请求保护的信息由哪些内容组成、载体为何、各组成部分之间关系如何、如何付诸实施;商业秘密的内容如不确定,则难以认定其具有商业价值。

基于既往司法裁判,权利人秘点界定失败,通常源于以某种更易描述的对象替代了秘点本身。具体表现为三种典型形态。

•其一,以资料集合或者岗位接触范围替代秘点。在卡一车物流案中,原告将经营秘密概括为被告担任业务经理期间掌握的“有关货运的商业秘密信息”,但没有进一步说明具体信息内容,法院认为该表述缺乏明确、具体的实质内容,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26〕仅提交文件、图纸或者数据库而不拆分其中的公开内容和非公开内容,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

•其二,以整套方案替代具体信息。在佛山模具技术秘密案中,权利人一审将284张图纸和一份配合间隙表作为秘点载体,二审进一步限缩为42套图纸,并进一步将有关具体参数和实施方法归纳为模具结构及尺寸、风冷设计、水冷设计和飞边控制等四类秘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限缩属于对一审主张的进一步明确,并非二审新增秘密内容。〔27〕该案表明,图纸等成套技术资料既可以其中某项或某些技术信息作为保护对象,也可以其中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作为保护对象;但无论采取何种主张方式,均应使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边界达到明确、具体、可供审查的程度。

•其三,以功能或者效果替代技术方案。ERP与CRM系统商业秘密案中,权利人主要列举软件模块名称及其功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类抽象功能和经验介绍没有揭示明确、具体的技术信息,不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19〕“实现某种功能”或“达到某项指标”只是结果,权利人仍需说明实现该结果的结构、算法、参数或者步骤。

与上述情形相比,游戏配置表案提供了可操作的界定方法。权利人没有主张40余个Excel配置表整体构成商业秘密,而是将保护对象限定为配置表中“所有包含有非公开字段的字段信息组合”。法院据此区分公开字段与非公开字段,并认定二者形成的特定逻辑组合可以构成商业秘密。〔20〕

(二)秘密性与公知信息的排除

在既有败诉样本中,秘密性不足是最集中的单项原因。〔12〕

企业通常把“保密”理解为签订协议、设置权限和标注密级,但秘密性判断针对的是信息在客观世界中的状态,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信息是否已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14〕再严格的内部保密措施,也不能使已经公开的信息重新取得秘密性。

秘密性属于消极事实,要求权利人证明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天然存在证明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从正面界定秘密性,第四条则列举五类可以认定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上市产品经观察即可直接获得;已经在出版物或其他媒体公开;已经通过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或者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该条同时明确,将公知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仍可能具备秘密性。〔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由涉嫌侵权人证明所主张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该规则缓解了权利人证明消极事实的困难,但不免除其对秘点范围、保密措施和侵权可能性的初步举证责任。〔15〕

从裁判理由中,可归纳出秘密性丧失的五个常见形式。

•其一,上市产品可以直接观察的信息。产品投放市场后,通过观察即可直接获得的尺寸、结构、材料和部件简单组合,通常进入公知领域,但公开产品并不当然公开全部制造参数。吉利诉威马技术秘密案中,一审认为部分底盘数模可通过点云扫描和反向工程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指出,拆解和扫描至多取得零部件结构、连接关系及基本尺寸,难以准确获得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材料与工艺要求、性能要求以及数模中的内部结构,因而认定12套图纸、数模及其承载的底盘应用技术仍具有非公知性。〔21〕

•其二,专利、标准或者其他公开文件披露的信息。权利人自行申请专利,或者他人将相关技术申请专利,均可能使已被公开文件完整披露的技术内容自公开之日起丧失秘密性。但公开的影响仅及于被实际披露、且相关人员能够据此获得的内容;未被披露的参数、步骤或者组合仍应单独判断。

•其三,企业自身对外披露的信息。官网、公众号、行业评奖、政府项目申报和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内容,可能成为被告主张信息已公开的证据,但仍应区分一般信息与深度信息。浙江天佑进出口公司诉胡丹等客户信息案中,客户官网虽公开名称、一般联系方式与产品信息,却未公开报价、结算方式、需求量和特定采购联系人;法院认定这些由长期交易积累的深度信息具备非公知性,但因侵权证据不足最终驳回诉请。〔28〕相反,深圳远程汽车公司诉胡亚、优车汇公司案中,三千余条记录主要包括客户名称、车牌号、车型、电话和最近维修时间,权利人未证明其中包含交易习惯等特殊信息,法院未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29〕

•其四,反向工程。需要区分两种抗辩:“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反向工程容易获得”针对秘密性;“被告实际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则属于合法来源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还明确,被告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之后再以反向工程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五,行业通用知识的自然沉淀。昨日的秘密可能成为今日的常识,商业秘密存在事实上的自然折损。企业若不能随技术演进同步更新秘密资产的识别与界定,静态的密级清单将逐步失效,最终稀释其真正核心的信息。

(三)保密措施的相应性

保密措施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自身管理,也最适合通过制度建设加以改善。法院审查的重点不是企业是否存在一般性的保密制度,而是相关措施是否与本案主张的具体信息相匹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要求综合考虑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第六条列举保密协议、制度告知、涉密场所管理、载体区分与加密、设备访问限制、离职返还清除以及其他合理措施。〔16〕这些措施不是机械勾选的清单,最终仍要回答两个问题,接触者能否识别自己负有保密义务,相关控制是否具体指向涉案信息。

可识别程度要求保密措施足以使接触者意识到相关信息具有秘密属性。游戏配置表案中,配置文件须通过账号、密码登录SVN系统读取,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并与员工约定保密义务,打包进入客户端的配置文件还经过加密转换,无法通过反编译直接取得。账号权限、制度告知和载体加密共同表明涉案信息受到控制。〔20〕与之相对,义乌福步进出口案中的资料既未被明确提出保密要求,也没有加锁、加密等限制;济南思科测试技术案中,产品上虽贴有禁止拆解标签,法院仍未将缺少配套管理措施的单方宣示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23〕

对应程度要求保密措施具体指向所主张的信息,而不是笼统覆盖全部经营或技术资料。游戏配置表案中,部分员工保密协议虽约定两年期限,法院没有仅凭期限届满即认定企业放弃保密,而是结合离职返还设备、持续承担不得披露和使用义务、SVN权限及文件加密作整体判断。〔20〕有客多源代码案中,权利人内部通过VPN、SVN账号密码和人员唯一账号限制访问,对外许可时以加密U盘交付源代码,并在合同中限制用途、复制和再次披露。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些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30〕可见,“相应”不要求技术上绝对无法泄密,而要求人员、载体和使用场景形成可识别、可执行的控制链。

如果缺少上述控制链,信息本身具有一定深度也不能替代保密措施。青岛服装客户信息案中,权利人已把订单和客户信息描述到交易习惯、材质偏好、要货规律和成交价格底线,但未证明限定知悉范围,也未证明与相关员工约定保密、竞业义务或者采取其他具体措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权利人未尽到维持秘密性的合理努力,驳回其诉请。〔31〕

(四)证据的取得与固定

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往往由被告控制,权利人因此需要在诉前固定线索,但自力取证必须守住合法边界。主要风险包括,未经授权侵入被告信息系统;以虚假身份诱导对方披露超出正常交易范围的技术细节;以及从离职员工或被告前员工处取得本身可能属于第三人商业秘密的资料。取证应以权利人有权接触、已经公开或者可以通过正常交易获得的信息为限。

合规取证可以借助公证、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以知产宝收录的811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判决为样本,全文检索“证据保全”共命中102份文书;逐份核对并排除公证保全、仅提出申请但未实际实施、明确未申请以及仅援引法条等情形后,判决书明确记载人民法院实际采取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措施的仅32份,占3.9%。表明证据保全在公开裁判样本中的实际适用率较低。〔12〕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具体说明待保全证据、所在位置、证明目的以及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诉前证据保全还须说明紧急性,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实践难点通常在于,企业发现异常后先进行内部调查和谈判,待决定起诉时,服务器、硬盘和通讯记录已经发生变化。

北京生物医药数据诉前行为保全案说明,线索、对象和紧迫性具体化后,法院可以及时采取禁令措施。二被申请人在研发团队解散前后大量复制新药研发方案和实验数据,其中一人还在公开求职简历中描述涉案项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此裁定其不得披露、使用涉案技术秘密。〔24〕相反,上海射频芯片商业秘密刑事案中,行为人在得知权利人准备起诉后删除服务器数据、替换并销毁硬盘,并安排员工签署“承诺函”掩盖信息来源。法院将这些行为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重要事实。〔25〕两案共同说明,异常下载、人员异动和外部披露出现后,应立即形成时间线并明确需要固定的设备、账户和数据。

网络泄密案件需要形成相互印证的电子证据链。有客多源代码案中,权利人发现代码被上传至GitHub后,使用经清洁处理的联网电脑连续制作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固定代码页面、复制分支和域名归属;同时以公开代码中仅由被许可方掌握的数据库地址、缓存参数,以及被改写为被许可方名称、客服电话和版权信息的字段相互印证。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排除权利人自行泄露和其他被许可人泄露的可能,认定代码由被告方员工披露。〔30〕单张截图通常只能证明某一时点存在页面,完整证据链还应覆盖固定时间、主体归属、内部特有参数和接触可能性。

商业秘密诉讼还存在“披露悖论”,权利人为了获得保护,必须向法院、鉴定机构乃至对方当事人披露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允许当事人或案外人书面申请法院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鉴定和庭审等环节采取保密措施。〔14〕对于源代码、模型参数等数字化客体,还可通过限制查阅人员、封闭环境比对和分层披露,降低诉讼本身造成的二次泄露风险。

(五)损害的证明

跨过前四道门槛后,权利人还需证明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数额首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二者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判处500万元以下赔偿。故意侵害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基数上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15〕游戏配置表案中,权利人以游戏流水、56.25%的利润率、70%的配置表贡献率和99%的相似度主张960万元,但未能充分证明相关渠道流水及较高贡献率,二审最终维持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340万元赔偿。〔20〕

许可使用费并非独立于实际损失之外的法定赔偿顺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权利人可以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实际损失,法院应审查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14〕没有真实可比许可时,评估报告可以提供参考,但其中的技术寿命、分成率和涉密贡献度仍需证据支持。

当账簿、产销量等资料由被告掌握时,证明妨碍可以缓解权利人的举证困难。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先提供侵权获利的初步证据后,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交相关账簿、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认定侵权获利。〔14〕香兰素技术秘密案中,侵权方拒不提交账簿,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其自述产能、扩建项目和既有生产记录,认定2011年至2017年每年产销量不少于2000吨,再以权利人的同期销售价格和各年度销售利润率逐年计算,最终判赔159321671.20元。权利人同时提交销售明细、转账凭证、发票和成本结算表补强自有数据。〔32〕证明妨碍并不免除权利人的初步举证责任,而是在其已搭建计算模型后,解决被告拒绝提供关键数据的问题。

吉利诉威马技术秘密案则展示了高额赔偿所需的完整计算链。最高人民法院以招股说明书记载的数据确定相关车型销量,以主要车型建议零售价酌定平均售价为175200元,参照同类企业毛利率确定销售利润率为20%,再结合评估报告和底盘技术占比,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对整车销售利润的贡献率为8%。据此,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基数为“175200元×72860辆×20%×8%=204241152元”,法院在此基础上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并合并此前期间的补偿性赔偿,认定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另支持合理开支500万元。〔21〕

评估报告本身不能替代赔偿证明。有客多源代码案中,权利人提交评估报告,主张源代码商业价值1012万元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报告关于研发费用、技术衰减和分成率的部分假设不符合商业常识,也未充分区分涉密代码与整套软件的价值,因而未直接采信;但法院结合近360万元研发投入、软件许可收入、公开披露后的收入变化和技术迭代周期,仍维持500万元赔偿,并区分为经济损失45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30〕损害证明的核心,是把技术价值拆解为销售规模、价格、利润率、市场份额、技术贡献度和可比许可费等可核验变量。

五、客体差异与两个高风险场域

本次调研中,“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子案由共有760篇文书,其中一审判决83件、支持46件,支持率55.4%;“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子案由共有531篇文书,其中一审判决116件、支持43件,支持率37.1%。〔17〕由于大量裁判文书未进一步标注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子案由,两类样本仅覆盖被明确标注的案件,可能存在选择偏差。因此,其支持率可用于观察两类案件之间的差异,但不宜与全样本39.5%的支持率直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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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通常具有相对稳定的载体,研发过程也较易形成实验记录和版本痕迹;经营信息尤其是客户信息,往往边界分散,并与员工个人经验交织,还要面对公开渠道可得和个人信赖抗辩。客户信息是否受保护,关键不在记录数量,而在是否包含通过长期交易形成、难以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的深度信息。洛阳中友房地产客户信息案中,名单仅有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法院未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22〕浙江天佑进出口客户信息案中的报价、结算方式、需求量和特定采购联系人则被认定具有非公知性。〔28〕

在此基础上,有两个场域的门槛叠加尤其严重,值得单独提示。

•其一,人工智能领域。训练数据、数据筛选与清洗规则、模型参数和微调方案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但需要分别界定。对训练数据,重点通常不是单条数据,而是选择标准、清洗规则、标注体系和配比;对模型参数,应通过版本文件、哈希值、训练日志和部署记录固定范围与形成过程;基于开源模型开发的,还应明确区分开源基座与企业新增的参数、数据和工程化方案。

•其二,半导体领域。芯片设计通常同时包含通用工具链、公开工艺信息、可授权IP核和企业自研内容,公知信息密度较高;相同制程和功能目标也可能使不同团队采用相近技术路径。权利人因此需要更精细地剥离公开部分,并用版本库、流片记录、设计评审、访问日志和人员交接材料证明自研过程、秘点范围及接触路径。

六、结论

上述实证分析表明,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取决于信息本身是否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也取决于企业能否证明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以及能否完整呈现权利基础、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因此,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融入日常经营和人员管理,并同步重视证据留存与维权路径评估,逐步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救济相衔接的保护体系。

本文为商业秘密专题系列首篇报告,聚焦整体框架与败诉归因,案例详解与后续深度报告将陆续在订阅号“AI时代知产圈”发布。为期三个月的专题活动已启动,包含深度案例解析、研报及直播,欢迎持续关注,获取实战干货。

注释:

〔1〕安徽口腔X射线机技术秘密案,见安徽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一,生效判决判令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1.98亿元、维权合理开支95万余元。吉利诉威马技术秘密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2024年4月25日作出。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数据源为知产宝裁判文书库(iphouse.cn),检索日2026年7月27日。民事样本路径:裁判文书—高级搜索—民事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其他条件不设限,结果4339篇;父案由参数anyouid=129,技术秘密子案由130,经营秘密子案由131。刑事样本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文检索并限定案件性质为刑事,结果256篇。数据库收录与标签可能随更新发生变化。

〔3〕本文普查年度分布:2016年306篇、2017年386篇、2018年418篇、2019年535篇、2020年500篇、2021年276篇、2022年266篇、2023年191篇、2024年197篇、2025年148篇、2026年36篇(未完整年度)。2019年至2025年降幅为1-148÷535=72.34%。

〔4〕本文普查。一审判决811件,其中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31件、部分支持289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491件。全部或部分支持率为(31+289)÷811=39.46%;全部支持率为31÷811=3.82%。

〔5〕本文普查。一审终局处理集合包括一审判决811件、撤诉类裁定1517件(准予撤诉1330件、按撤诉处理187件)、驳回起诉68件、不予受理10件,合计2406件。支持率为320÷2406=13.30%;撤诉类裁定占1517÷2406=63.05%。另有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保全、中止诉讼等程序性裁定367件未纳入该分母。

〔6〕Alpha法律大数据统计,区间为2000年至2019年,转引自知产力《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探讨》注1,本文仅作趋势参照。

〔7〕《科技行业商业秘密案件数据分析报告》,样本源为Alpha案例库,检索时点2020年6月3日,区间为2016年至2019年,行业范围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报告称共检得304件,剔除撤诉等后纳入统计91件;约85%的比例为2019年分年度数据,样本量较小。

〔8〕本文普查。一审裁定1962件、一审判决811件;裁定占一审终结文书的比例为1962÷(1962+811)=70.75%。

〔9〕李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实证研究》,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34期,第20—27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平台2022年12月18日转载。该文报告法信数据库检得513件,其中裁定书374份并标注占70.8%,判决书151份并标注占28%。因分项数量之和超过总量,且百分比不能由公布总量复算,本文不据此作精确比例校验。

〔10〕本文普查。二审判决561件:维持438件、撤销83件、部分维持部分撤销40件,改判率为(83+40)÷561=21.93%。二审裁定423件中,准予撤回上诉86件、按撤回上诉处理32件,合计占27.90%。再审裁定150件中,本院提审7件、指令审理10件,再审启动率为17÷150=11.33%。

〔11〕在知产宝裁判文书库全文检索“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限定案件性质为刑事,共命中256篇文书。逐篇复核后,排除16篇仅在正文提及该罪的其他罪名案件及112篇裁定、通知等非判决文书,得到实质相关判决书128篇;其中8篇因正文不公开、文本残缺或仅存申诉通知而无法判断。在其余120篇可判断判决中,111篇至少对一名被告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11篇未予认定,按文书计算的定罪率为92.5%。若仅考察一审判决,可判断的104篇中有罪99篇、未认定5篇,定罪率为95.2%。

〔12〕本文普查。知产宝数据库检索,案由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文书性质为“判决书”,裁判结果为“一审判决”,共811份;其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491份。逐份核对491份判决的裁判理由,按照法院明确作出的否定性结论保守编码;同一案件涉及多个权利成立要件的,具体原因分别计数。另在811份一审判决中全文检索“证据保全”,共命中102份;逐案排除公证保全、仅提出申请但未实际实施、明确未申请以及仅援引法条等情形后,32份判决明确记载人民法院实际实施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

〔1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与该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配套发布。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正文所涉条文包括第三条、第四条(秘密性)、第十四条(反向工程)、第二十条(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实际损失)、第二十一条(诉讼保密)、第二十四条(账簿资料与证明妨碍)、第二十七条(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正文所涉条文包括第二十二条(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和5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及第三十九条(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转移)。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列举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义务、制度告知、涉密场所管理、载体区分管理、设备访问限制、离职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及其他合理措施七类情形,并以“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为判断标准。

〔17〕本文普查子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760篇,一审判决83件(支持46件、驳回37件),支持率55.4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531篇,一审判决116件(支持43件、驳回73件),支持率37.07%。两子案由合计1291篇,远少于父案由4339篇,说明多数文书只标注父案由,子案由比例可能存在标注偏差。

〔18〕见注〔7〕。该报告统计称,样本中侵权人具有权利人员工或前员工身份的占97%,技术岗位和销售岗位合计超过60%,另行设立同类型公司的超过60%。因原始样本表未公开,本文仅作管理风险提示。

〔19〕ERP与CRM系统商业秘密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670号民事判决。裁判认为,权利人对ERP、CRM系统模块名称和相关功能的列举属于抽象功能与经验介绍,缺乏明确、具体的技术信息。

〔20〕广州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益世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乾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等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2081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1043号。二审维持一审关于配置表组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340万元的判项。见2025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1〕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相关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2024年4月25日作出。该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4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73号)。

〔22〕洛阳中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姚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法院认为,客户名单仅包含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缺少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且有关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未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23〕义乌福步进出口案(2019)浙07民终6906号、济南思科测试技术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

〔24〕涉生物医药数据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申请人为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为梁某、吴某,入选北京高院2025年度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25〕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为3.17亿余元;判处十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并处罚金。

〔26〕陕西卡一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成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0日作出。

〔27〕佛山某模具公司诉苏州某模具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民事裁定。裁判要旨为:权利人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并限缩一审主张的技术信息,原则上应予准许。

〔28〕浙江天佑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胡丹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339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2日作出。法院认定交易习惯、交易价格、产品需求、付款方式等深度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要件,但因侵权证据不足维持驳回。

〔29〕深圳市远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胡亚、深圳市优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1645号民事判决,2017年12月22日作出。

〔30〕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

〔31〕青岛某服装有限公司诉杨某、青岛某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2015年1月20日作出。

〔32〕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2021年2月19日作出;判赔159321671.20元。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3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18号)。

〔3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第十八条规定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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