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一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多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获重刑!

新疆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多起典型案例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炼油废渣渗入土壤,销售劣质柴油造成大气污染,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8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2016年—2026年新疆环境资源审判十年工作情况,并对外发布6起生态环境司法典型案例,用一组案例见证司法利剑守护大美新疆的绿水青山。

典型案例一:阿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基本案情】被告人阿某入冬后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某森林区域,选择靠近水流的狭窄山谷地带布设猎夹,并使用绳索、刀具等致雪豹死亡。后将尸体剥皮抛弃并将加工处理的皮张转移藏匿至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五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的皮张(成年三只、幼崽两只)。案件审理期间,阿某亲属代为缴纳赔偿款项。

【裁判结果】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综合考量阿某具有的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亲属代为缴纳款项等情况,认定被告人阿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所犯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高山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对维持高山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猎杀多只雪豹,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全面梳理本案证据,精准认定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该案不仅有力打击了涉野生动物犯罪,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决心,也对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详情↓(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见习记者 李波)

典型案例二:某市生态环境局诉某工贸有限公司、刘某某、某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日,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工业生产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某工贸有限公司将60亩厂区和工业生产设备出租给刘某某,租赁期间,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督促并协助刘某某做好环保、消防、安全、卫生达标工作。2018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案涉厂区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油倾倒至厂区内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渗坑中,存油罐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导致废油渗漏,造成土壤污染。2020年12月1日,某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磋商,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某市人民政府遂组织开展了修复工作。某市人民政府指定某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某工贸有限公司、刘某某诉至法院。经评估,生态损害和修复费用共计4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在使用案涉地块时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某工贸有限公司为刘某某污染环境提供帮助,应当对案涉地块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某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用4000余万元,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废油污染土壤引发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土壤安全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能否可持续发展。打赢净土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一环。本案中,刘某某租赁了案涉厂区,在生产过程中将废油倾倒至厂区内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渗坑中,存油罐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导致废油渗漏,造成土壤污染,系本案被污染土地的实际侵权人。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厂区的租赁方,明知刘某某非法储存、炼油,仍为其提供场地、储存等帮助,造成环境污染,应当对刘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审理,是环境司法对土壤污染“零容忍”的具体体现,本案通过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力推动了企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典型案例三:张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将燃料油与合格0号柴油混掺对外销售,被告人张某乙明知不合格仍购入转销牟利,后被执法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油品硫含量超标66倍、酸度超标22倍,系不合格产品。经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评估,涉案劣质柴油燃烧后排放大量硫氧化物、酸性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破坏区域生态平衡,对空气环境质量、土壤及水体安全均造成直接损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严重超标的劣质柴油混掺后对外销售,其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更对大气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积极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张某甲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同时在《新疆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后经法院回访核实,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道歉声明已按期刊登,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补偿,实现了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的双重司法目标。

【典型意义】

大气环境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生存权益,也是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本案被告人将严重超标的劣质柴油投入市场,对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现实危害。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伪劣产品犯罪的同时,依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生态损害赔偿请求,将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该案鲜明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既打击了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更突出强化了对大气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主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守护蓝天白云,共建美丽家园。

典型案例四:崔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全域禁渔期。2025年6月,被告人崔某、张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在乌伦古湖水域非法捕捞狗鱼、五道黑等水产品,被福海县渔政部门执法人员查获。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张某依据渔业生态损害专业评估报告,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水域增殖放流与栖息地修复。

【裁判结果】

福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张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相关法规,于禁渔期内在乌伦古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崔某、张某系初犯、偶犯,庭审认罪认罚后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在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监督下完成鱼苗增殖放流,积极修复受损的乌伦古湖渔业资源。二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乌伦古湖位于新疆准噶尔盆地北缘,素有“准噶尔明珠”美誉。湖区生态条件优越,水产资源富集,是新疆第二大渔业基地,生态价值与产业价值显著。为科学平衡资源保护与渔业生产,乌伦古湖实行季节性全域禁渔期,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全域禁止捕捞作业,以保护白斑狗鱼、五道黑(河鲈)等土著冷水鱼产卵繁育。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湖区水生生态与渔业资源。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彰显司法震慑力的同时,积极督促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义务,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弥补生态损害,为守护河湖渔业生态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典型案例五: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某乡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市某乡一处27.33亩交界地块,被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养殖粪污,毗邻农田林地,造成水土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向属地乡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该乡政府书面答复已整改完成。检察机关回访查实,该乡政府仅进行了垃圾就地掩埋,公益侵害持续存在,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乌苏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乡政府负有辖区人居环境整治、固体废物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监管职责,某乡政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仅采取就地掩埋的处置方式,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管义务,检察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合法有据。审理期间,法院联动检察、生态环境部门全程督导,督促某乡政府完成垃圾清运、地块覆土生态修复,区分农户备耕农家肥与违法固废,并同步搭建围栏、布设监控、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后经多部门现场复核,生态损害状态全面消除,公益保护目的已然实现,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该裁定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违规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易渗入土层、污染地下水,侵蚀农田林地,破坏区域生态系统,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对于农户为农业生产临时堆放的农家肥,应区别于违法倾倒的固废,不宜“一刀切”纳入强制整改范围,需兼顾法理刚性与乡土实际。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实质修复标准,联动检察、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针对农户备耕堆肥问题,采取围栏隔离、动态监控、定期巡查等措施,构建长效管控机制,从源头防范垃圾复堆,实现“个案整改-生态修复-源头管控”全链条治理。

典型案例六:某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新疆某焦化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新疆某焦化公司主营煤焦化加工销售。2022年10月17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期间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熄焦水池体悬浮物指标超标,对区域大气、水环境造成损害。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合计84.97万元。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4月24日,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昌吉市人民法院经执行研判认为,煤焦化产业系当地传统支柱产业,若简单关停、全额划扣将影响企业生存、资源闲置。遂启动府院联动协同治理机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实地核查,区分生态整改义务与金钱给付义务,差异化制定执行方案。在法院全程监督下,企业第一时间落实停产整治,积极完成污染治理设备升级、厂区污水废气治理改造,彻底消除超标排污隐患;针对84.97万元罚款,企业先行履行部分款项,剩余约定待完成环保整改、恢复生产后分期足额缴纳。案件妥善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生态保护与企业纾困的示范案例,具有鲜明司法价值与社会指引意义。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协同机制,主动对接行政机关搭建联动平台,联合评估企业经营与环保整改,优先落实生态修复核心义务,从源头消除污染隐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行”。法院精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要求,对具备整改意愿、产业存续价值的企业,采取区分义务处置、分期履行等柔性方式,避免引发企业倒闭、职工失业等次生社会问题,精准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要求,实现生态保护与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