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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曾因清华、北大等高校学子争相排队购买而走红的“鹅腿阿姨”,被曝长期以鸭腿冒充鹅腿销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一名法律从业人士就此事向相关部门提交针对“鹅腿阿姨”的刑事举报,再度将“鹅腿阿姨”事件推向舆论风口。
8月14日,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璐璐在接受消费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鹅腿阿姨”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待有权机关认定;举报人通过信访渠道提交犯罪线索合法,但信访并非刑事立案前置程序,是否刑事立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判定。
举报人
举报是自身合理合法的诉求
欧先生《刑事举报信》截图
据观察者网报道,欧先生于6月15日通过网上信访渠道提交了针对“鹅腿阿姨”的刑事举报材料。在提交的《刑事举报证据目录》中,欧先生列举了“鹅腿阿姨”接受媒体采访及售卖记录中声称自己使用的是鹅腿的证据截图。
由于未获公安部门详细答复,欧先生又提交了《信访复查申请书》。复查申请书经信访部门转交后,获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的明确答复: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有了公安部门的明确答复后,欧先生又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移送犯罪线索申请书》,请求对“鹅腿阿姨”及其参与生产、销售烤“鹅腿”的亲属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线索移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
8月7日,欧先生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盖章的告知书,对其反映的信访问题已经导入行政事项,由相关科室处理。目前欧先生还在等待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回复说因为线索比较多,还在逐一核查。他们没有很快做出一个答复,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鹅腿阿姨’负责的一个态度。”欧先生说。
据红星新闻8月14日报道,欧先生提到的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该科室确实负责“鹅腿阿姨”相关调查工作。而据澎湃新闻8月13日报道,北京大学属地的市场监管机构燕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称,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会依法依规处理。
谈及举报动机,欧先生表示,一是想知道“鹅腿阿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二是将此次举报事件作为一次法律实务训练。
消费质量报记者注意到,截至8月14日,欧先生在社交平台发布的举报帖已获得超3.2万次点赞,公众关注度持续升温。
法律分析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尚需权威认定
“鹅腿阿姨”以鸭腿冒充鹅腿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璐璐认为,从现有信息看,“鹅腿阿姨”以鸭腿冒充鹅腿销售的行为,在行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
“但在刑事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尚在核查阶段,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刑事追责要件是否齐备取决于行为定性、销售金额、主观故意等关键要素,上述要素目前均无有权机关公布的结论性认定。”张璐璐说,若经查证“鹅腿阿姨”销售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且行为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则存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可能,反之,若行为仅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或消费欺诈,则宜通过行政处罚或民事途径解决,不应进入刑事评价领域。
对于举报人通过“信访—信访复查—移送犯罪线索申请”的路径推动刑事立案,张璐璐认为,信访制度作为公民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法定渠道,在刑事程序之外发挥着补充监督作用。“举报人采用的上述路径,是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举报权利和监督权利的具体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合法性。”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信访程序并非刑事立案的法定前置程序,信访办理结论亦不能替代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的独立审查,最终是否立案,取决于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判断、取决于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陈蕊妮
责编 | 罗安舒
审核 |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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