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打官司发现对方虚假诉讼,也尽力证明对方存在虚假诉讼,但是为什么最后对方却赢了?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大家普遍遇到的问题。

上一个文章中,张律师说了哪些情况可能构成“单方型”虚假诉讼,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聊聊,在这些情况中,如何认定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检的发文观点,如果存在以下3种情况,应当认定当事人存在“单方型”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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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上恶意明确。

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道这个事是虚假的,还故意提起诉讼,意图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侵害到公共利益,这就是主观上恶意明确。

这点要区分当事人“过失”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个事情是虚假的,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查明是虚假的,不构成虚假诉讼。

主观恶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客观状态有清晰认知,但仍虚构事实,或者是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诉讼制度设计之外的非法目的,构成其主观故意的认知基础。

二客观行为表现出单方欺诈性。

“单方型”欺诈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另一方一直诚实应诉。

比如一方当事人利用信息、证据或其它方面的优势,向法院呈现虚假的事实,然后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自认,这种情况法院很难分辨是否为虚假诉讼。所以这就要求大家在质证、法庭辩论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当庭对于不确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向法官申请庭后提交书面材料等。

再比如有一些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然后故意隐瞒被告的个人信息,法院在立案后很可能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被告缺席审判。被告因未出庭而无法对抗,这样法官难以发现虚假诉讼。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法院要求被告信息必须全面才能立案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有人钻过这个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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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体系具有闭环伪装性。

在单方捏造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会精心伪造形式完备的闭环证据链条,掌握诉讼中的主动地位,虚假事实易被采信,而对方当事人因举证能力弱势极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这也是为什么明明是对方虚假诉讼,法院还判对方赢了的原因,因为有些时候,法官确实难以判断对方证据的真实性。

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的方式打破这一闭环。

实际上虚假诉讼难以认定,也存在一些客观的原因,这不仅是当事人遇到的问题,也是司法系统在积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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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遇到了虚假诉讼,在和法院或检察院沟通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当事人一定根据案件情况积极提供线索,破解法院、检察院“线索发现难”的问题。

2 如果一审、二审败诉,一定要积极的通过再审、检察监督的方式申请改判。

但是注意,虚假诉讼和虚假诉讼罪是有很大区别的,因为认定虚假诉讼一般都是民事层面的事情,轻则虚假证据不被采纳或者是败诉,重则被拘留、罚款,而认定虚假诉讼罪则是刑事层面的事情,很可能面临3到7年的有期徒刑。

遇到虚假诉讼,一定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