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与无端滋事型伤害案件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老年犯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湖南省XX市,年逾七旬的罗某与邻居方某因宅基地界址问题发生争执,推搡中方某摔倒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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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罗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罗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罗某已积极赔偿方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方某的书面谅解。

第四,罗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罗某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鉴于罗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故意伤害罪中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与无端滋事型伤害案件在主观恶性上存在区别,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坦白、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从宽情节的叠加适用,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