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之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这是生态环境部首次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从青藏高原木里矿区生态修复,到长江、黄河支流污染治理;从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确认,到探索小额案件简易评估;从“政府索赔+检察支持”,到建设综合性修复基地、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涵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两大类型,涉及水、土壤、固体废物等领域,并聚焦长江、黄河流域和青藏高原等重点生态区域。

更值得关注的是,十大案例贯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同阶段,其中试点阶段启动办理的2件、全国试行阶段启动办理的7件、常态化实施阶段启动办理的1件。这些案例较为全面地展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同向发力的工作成效,集中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

从一件件案件中探索制度答案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谁来索赔?如何磋商?协议怎样保证履行?损害如何评估?复杂案件如何确定责任?受损生态环境又该怎样修复?

改革之初,很多问题没有现成答案。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记录了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过程。

2017年,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与两家非法倾倒废渣的企业就后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参与下,各方达成757.42万元赔偿协议,随后共同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公告并进行审查后,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该案成为全国首例达成磋商协议、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探索的意义不止于解决一起污染纠纷。第三方主持磋商、人民法院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等实践,为后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经验,相关内容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面对小额损害案件,如何避免鉴定评估成本与损害金额“倒挂”?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进行了探索。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损害数额较小、责任人认定无争议等情况,当地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为案件办理“繁简分类”提供了实践基础。

遇到重大、复杂的生态破坏案件,改革又面临新的考验。

青海木里矿区长期非法采矿,造成大面积高山草甸土壤损毁、植被受损。案件涉及企业多、赔偿金额大,又处于高寒高海拔生态脆弱区,修复难度较大。当地结合企业开采时间、损害程度、自行修复成效等,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分类施策,并由政府先行垫资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这一系列案件是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则涉及跨省污染和大额赔偿,通过探索“一次签约、分段实施”等方式推进赔偿和修复。

木里矿区、腾格里沙漠等重大案件的办理,为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奠定了实践基础,这些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已充分吸纳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进入常态化实施阶段,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则打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衔接路径。

从磋商、司法确认到简易评估、重大案件督办,再到多元化生态修复,一件件个案的实践探索,逐渐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以行政司法协同凝聚治理合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发现线索,到调查评估、追究责任,再到赔偿执行和生态修复,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程序。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另一个鲜明特点就是行政与司法协同不断深化。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两种主要途径,遵循“磋商前置、司法保障”原则,形成线索发现、调查评估、磋商、司法确认或者提起诉讼、修复“五步走”办案模式。

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开展调查核实、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完善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检察院发挥公益检察职能,在磋商法律咨询、诉讼提起、裁判执行等方面提供支持。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就是一个典型。在这起案件中,面对历史形成、多个主体排污叠加造成的坑塘污染,生态环境部门与鉴定评估机构系统梳理企业行政处罚、涉刑案件、生产废水排放监测等情况,调查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调查取证、磋商、诉讼等环节,最终推动有关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探索还出现在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全流程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磋商、诉讼、执行,深化“政府索赔+检察支持”协同履职模式,也为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提供了实践支撑。

这种协同不是职责混同,而是各司其职、相互衔接。

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对案件线索通报、程序衔接和工作配合等作出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及时通报案件信息,推动索赔程序启动;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磋商或者诉讼并商请支持的,检察机关可以参加磋商、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依法支持起诉;对法定索赔主体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发挥补位作用。

人民法院也在持续完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生态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司法解释20多件,发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诉讼等在内的55批相关典型案例。同时,各级法院不断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规范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探索解决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问题。

从“追究责任”进一步走向“修复生态”

赔偿不是终点,修复才是目的。

随着改革深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断向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全过程延伸。2018年1月至2026年7月,全国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55亿元,连续4年每年新增案件过万。全国28个省份全面落实“一案双查”机制,22个省份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累计跟踪办理重大案件500余件。全国超过90%的案件通过柔性方式化解,平均办案周期压缩至3.6个月,赔付资金主动到位率超过70%;21个省份累计建成各类替代修复基地300余个。

如何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生态环境部从“入口关”“结案关”“执行关”三个环节入手:坚持案件线索“应筛尽筛”,从行政执法、突发环境事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渠道开展线索筛查,落实“一案双查”,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完善磋商机制,邀请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专家、律师等参与,并通过司法确认等措施保障协议履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和案件“回头看”,督促修复或者赔偿履行到位,走好案件实践“最后一公里”。

制度基础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已有29个省份出台70余项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上下贯通、层级配套的制度体系。

8月15日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法典系统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果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站在新的起点上,改革还将继续深化。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国家机关,进一步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完善赔偿修复配套制度,推广多元履约、替代修复模式,加快建设生态环境损害智能评估(e评估)系统。人民法院将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等问题,加快推进司法解释修订完善,推动法律适用统一。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程序衔接和职责边界,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协助、磋商支持和诉讼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