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绝望走向希望,从黑暗走向光明,我是曹保印。冤案的秘密66:所有生效刑事裁判,都可能会被推翻;所有刑案,都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我这么说,你还真别不相信,因为理论上它就是这样的,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是这样的。但是能不能实际被推翻,能不能实际启动再审程序,则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说证据、科技的进步、权力的变更、媒体的关注等等。
在证据的保存方面,在生物证据的保存方面,我们国家仅要求检材保存至案件审理结束后一到两年。这个期限有多短,我不说大家心里也都有数。
而美国,目前多数州要求保存至服刑完毕。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将证据保存至被告人服刑完毕是底线的要求,保管期限应当考虑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越重,一旦错判,对其合法权利损害就会越大,因而,保存证据的期限就应该越长。
反之,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越轻,如果错判,对其合法权利损害越小,因而保存证据的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这也就是说,应当考虑不同案件客观证据的多少。
有一些案件,比如暴力犯罪案件、性犯罪案件,客观性证据比较多。进行重新鉴定,从而推翻原判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保存证据的时间应当更长。
相反客观性证据比较少的案件,比如诬告陷害案、侮辱案、诽谤案,客观性证据就相对来说比较少,很难进行重新鉴定,从而推翻原判。因此,保存证据的时间可以相对的短一些。
除了以上两个因素,还应当考虑控辩双方是否存在争议,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否存在争议。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保存证据的时间应当更长。反之,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尤其是事实认定方面没有争议的案件,保存证据的时间可以相对短一些。
无期徒刑、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并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如果没有被减为有期徒刑,无法以服刑完毕作为保管证据的最短期限,因而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最长期限,确定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定罪后保管证据的最短期限。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客观性证据的多少、控辩双方是否存在争议等因素,确定不同案件定罪后保管证据的期限。
这些问题之所以这么重要,其实都是为了平反冤案做准备。既然理论上讲,所有的生效刑事裁判都可能会被推翻,那么我们就要为这种可能性做好前期的准备,至少做好证据上的准备。既然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启动再审的程序,那么我们也需要为再审的程序铺平道路。
我们说,一个好的法律,既不能够冤枉好人,又不能够放过坏人,尤其是不能冤枉好人。放过一个坏人,他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冤枉了一个好人,那他的社会危害性将会是巨大的,因为他污染的就是水源。
从这个意义上讲,尽可能的将证据多多的保存;将那些生物性的证据,将重大案件中的生物性证据长时间的保存,那也是我们文明发展的需要。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希望咨询的话,请给我留言吧。
(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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