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表面是“法条怎么套”,底层是“岗位能不能只按工位经纬度算”。我的判断:人社局按字面卡“没到11楼工位”不予认定,逻辑自洽但偏机械;从立法目的和既有判例看,厕所作为上岗前的合理生理延伸,更该往“视同工伤”靠,复议翻盘有空间,但非稳赢。

一、人社局为什么这么认

视同工伤走的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广东对应第10条):工作时间 + 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48h内死亡,三件要同时踩。

本案里:

时间:8:56进车库、9点左右打卡,猝死在10点多 → 工作时间没争议

死亡事实:猝死、抢救不到2小时 → 48h要件也没争议

卡死的是“岗位”:他打卡后没上11楼开机干活,直接进2楼厕所,人社认为“人还没到岗” → 缺最后一个要件,不予认定。

这套答法不是深圳独创,类似“快到岗50米猝死不认”“打卡进车间2分钟倒下不认”都有过行政决定先例,行政机关习惯把“岗位”钉死在物理坐标上。

二、但“厕所≠岗位”这个前提本身就有问题

最高法公报(何文良案)早就定调:上厕所是自然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属工作岗位合理延伸。广东清远中院也判过厨师在岗如厕猝死视同工伤。

套到本案:

人已打卡进公司、处于单位管理半径内,不是下班返家、不是私车里睡觉、不是溜出去办私事(那几种不认有道理)

进厕所前还问保安“2楼卫生间在哪”,是典型的到岗后、开工前的预备性生理行为,和“接杯水再坐下来”性质一样

若按人社逻辑推到底——员工走廊接水猝了不认、楼梯间喘口气压了不认、先去寄存包猝了不认——显然违背常识

所以律师和家属主张“卫生间是岗位合理延伸”,在司法扩张解释里是有锚点的;真正脆弱的是人社把“未开机=未上岗”当成铁律。

三、为什么又说“非稳赢”

视同工伤是法律拟制、从严把握,不是“只要死在公司里都算”。复议/诉讼会纠结两点:

他长期加班、猝死可能和过劳有关,但第15条不要求“工作原因”,只管“时间+岗位”,所以加班史是情理牌,不是法律要件牌

他9点进厕所、11:28才发现,中间无交互记录,行政机关会质疑“是否真处于待岗状态”还是“提前到公司躲清闲”——但这种质疑在“已打卡+在公司建筑内+问过卫生间”面前,举证责任其实在人社,不该由家属自证“我当时正准备干活”

类比边界:午休回工位趴着猝→一般认(合理休息延伸);午休跑回家猝→不认(脱离场所);打卡后去厕所猝→介于两者之间,但偏向认的那一侧。

四、这事暴露的真问题

工伤的“岗位”概念还停在流水线时代:程序员/白领的“岗”不是脚底那块地砖,而是“进入公司受管理、随时可转入工作”的状态。用蓝领工位思维套脑力劳动者,本身错位。

公司主动申报、还给了人道补偿,说明不是老板扯皮,是制度执行太硬。家属复议若输,差距不是“有没有补偿”,而是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按月抚恤)和人道补偿量级差几倍,对一个刚还完房贷、俩娃的家庭是生存线。

舆论价值大于个案:逼复议机关把“上岗前合理生理行为”写进深圳的工伤认定口径,比单救一户更重要。

我个人倾向:复议应撤销原决定重作(至少发回补正说理),厕所如厕作为“已打卡+在建筑内+未脱管”状态下的生理延伸,应当涵摄进工作岗位。但也要承认,现行条例文字确实没帮行政机关留出“软处理”空间,所以最终若走到诉讼,看深圳中院敢不敢接 《最高法公报》的口径——敢接,家属赢;不敢接,就是又一次“合法但刺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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