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公开媒体报道、官方文件及当事人公开发言整理而成,目的在于呈现该事件的时间线和公开记录,文中不涉及对个人或者机构的法律定性,案件事实以权威机关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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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查的开始

1995年5月立案之后,侦查工作分为两部分:毒源排查和人员排查。

毒源的查找,是指对铊盐本身进行查寻。清华大学化学系多年来一直用硝酸铊、硫酸铊等来做实验,按照当时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铊盐应当实行双人双锁、领用登记、余量回收,但1990年代高校实际管理状况同规章之间存在差距,实验室钥匙多人持有,领用登记时有时无,余量回收形同虚设。警方对于化学系所有接触过铊盐的师生进行了排查,人数很多。

人员的排查,是指能接触到朱令生活用品的人,朱令两次中毒的时候,她的水杯、药品和洗漱用品都在114室,能够接触到这些物品的人,首先是有同宿舍的同学,其次经常出入宿舍的人,再次是民乐队等活动中与她有日常接触的人,警方对于这三个方面上的人都进行了调查。

交叉的部分是侦查的重点:即可以接触铊盐,又能接触到朱令生活用品的人。

排查开始阶段,警方还做了一项基础工作,确定铊盐在清华校园内的分布情况,化学系的试剂库、各个实验室的试剂柜、废液处理设施都在检查范围之内。经过核查的结果是,铊盐存量与账目不完全一致,管理记录存在空缺,缺口代表什么,J方没有公开说明。但它至少说明一件事情:1990年代的清华大学,在化学系获取一点少量的铊盐并不困难。这使谁能拿到铊的问题失去了指向性:能够拿到铊的人比想象的要多。

二、排查的逻辑

刑事侦查的排查采用可能性排除法,先确定一个较大的范围,再用证据逐渐排除掉,最后缩小到不能排除的人。

朱令案排查范围,一开始是化学系的全部师生和宿舍楼有关人员,人数以百计,排除条件有是否接触过铊盐、是否知道铊的毒性、有没有与朱令生活用品接触的条件、案发时间段内是否有作案时间等,每一项排除条件都要用证据来证明:实验室领用记录、宿舍出入情况、证人证言、时间线比对。

排查的推进,范围越来越小,到1996年前后,公开报道的J方关注范围已经缩小为一个小圈子,该圈子里的人具备全部或者大部分作案条件。

排除的过程不是线性的,每排除一个人就要核查他的活动轨迹、接触范围和时间安排,办案人员要作大量的走访核对:某人在某段时间内去过哪里,谁能够证明,实验室的钥匙在谁手里,宿舍出入情况怎样,这些工作繁琐、耗时且枯燥,但却是侦查的基本功。朱令案从1995年5月立案到1997年10月三长会议,排查工作已进行了两年多的时间,期间办案人员所承担的工作量非常大,但是工作量大并不等于结果好。每一次调查进行都会受制于证据的完整性,而朱令案件自立案之时起证据就是不完整的。

需要注意的是,排查范围缩小不等于认定,J方对缩小后圈子里的人员采取了进一步的调查措施,即询问、讯问和技术鉴定,这些措施的结果没有被完全公开。

三、排查的困难

排查的过程并不顺利,困难来自各方面。

铊盐的获取渠道无法准确地确定,化学系的铊盐管理存在漏洞,但是漏洞的具体情况,即谁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样的方式,拿走了多少铊盐,并没有完整的记录可以核对,无法通过领用人来确定嫌疑人,因为领用记录不全。

接触条件不能证明,宿舍楼无门禁,进出自由,114室谁什么时候进去过没有记录,朱令的个人物品被谁接触过,只能依靠室友的证言来证明,但记忆在半年后就变得模糊不清了。

时间线不能完全匹配,第二次中毒的接触时间,只能确定在2月20日至24日之间,在该范围内相关人员的活动轨迹,缺少可靠的记录证明。

上述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只能在可能性层面开展排查工作,而不能上升到证据层面。

还有一个经常被讨论的问题,为什么嫌疑人的范围会缩小到很小的一个圈子。公开报道中,这个圈子称为“唯一具有投毒条件的人员圈”。不是说警察认定了某个人,而是通过排除法,符合全部作案条件的人,只有一小部分。“具备条件”与“实施犯罪”之间隔有证据。警方缩小范围的目的,是集中调查力量,并不是得出结论,这一点在公共讨论中常常被混淆。

四、2013年的公开回应

2013年,北京市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就朱令案发表了公开回应。这一点我们之前反复提到过。

这三个答复,是朱令案侦查阶段最权威的官方表述,第三点就是对公众长期关注的存在干预问题作出直接的回答,“未受任何干扰”,即是对公众关心的是否存在干预这一问题作出直接的回应,用词准确,不给对方留下模糊的空间。

回复的发布时间是2013年,距离案件结案已有十五年。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选择这个时候回应:2013年时多起高校投毒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朱令案作为类似案例之一再次被人们提及。官方的回应是对这一轮舆论的直接回应,内容与之前内容一致,即没有新的结论,只有对既有结论的确认。这也解释了为何只回应,不给出新信息:因为这15年间,案件本身没有任何新进展。15年的时间对公众来说,是漫长的等待,对办案机关来说是归档之后的平静,对于朱令的父母来说则是无休止的申诉。三种时间在一个档案里同时存在、互不影响、互不通约。档案厚度由这三个时间一起堆积而成的,而沉默也是由它们共同造成的。沉默是该档案最长久的属性。而打破沉默每一次尝试,无论是申诉、提案还是报道,都成为了档案的新页,第七篇和第八篇,就是新页的累积。每一任书写者都在档案面前留下了自己的印记,痕迹有深浅之分。档案不挑选书写的主体,它只负责记录,记录是不会自己开口说话的,它只是等候。

此回应也确定了侦查的结局:案件没有被侦破,1995年立案至2013年答复止,经过18年的侦查,结论一直为证据不足。

五、未公开的部分

2013年给出的回应,是官方对朱令案侦查的一个总结性的说明,但是没有公开侦查的具体过程。

接受询问、接受讯问的人有哪些,排除范围是如何一步步缩小的,1997年讯问的具体问题是什么,物证检验做了哪些项目,这些细节都属于侦查秘密,官方从未公布,外界对侦查过程的了解只能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官方只言片语的披露,另一个是当事人多年之后的公开陈述。

这两个渠道的信息就成为本系列第六篇写作的基础,下面按照时间顺序,呈现公开记录里有关侦查过程的内容:1997年讯问、1998年结办、2005年声明、2007年复函。

这些内容拼合在一起,大致勾画出侦查的轮廓,但不能填补空白,空白本身就是朱令案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系列的叙述只依靠公开材料,侦查的全貌本系列五无能力展示,任何外部人都不能。除了公开材料外的部分存在于卷宗里、当事人的记忆中,存在于1995年至1998年没有被记录的日日夜夜里,系列可以做的是将公开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出来,使读者看到尽可能完整的轮廓,空白处由读者自己想象或提出疑问。

六、1997年4月2日

1997年4月2日,警方对朱令的一个室友进行拘传。

拘传是刑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拘传的适用,是J方认为被询问人有重大嫌疑,但是证据还没有达到拘留或者逮捕的程度,拘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

据公开报道,当天讯问时间大约为8小时,讯问的具体内容至今没有公布,外界能够确认的只有三件事:讯问发生了、持续了8小时、讯问后该学生被释放。

8小时,是值得记录的一个数字。拘传的法定时限为12小时。说明讯问时间比较长,且说明J方做了充分准备。讯问时问了什么,被讯问人说了什么,笔录怎么记录,这些内容至今没有公开。外界唯一知道的就是结果:讯问结束后,被讯问人没有被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这个结果与直接证据不足的判断一致,即警方有怀疑,但是没有证据支撑采取下一步行动。

讯问期间校方配合J方,暂缓发放该学生毕业证。学校采取延迟发放毕业证书的方法来配合侦查,以保证被询问人离开学校后,调查仍然可以继续,这说明当时校方和J方都认为调查没有结束。

七、毕业证

暂缓发放毕业证这一细节,在事后的讨论中经常被提及。

1997年4月正值毕业季,清华大学92级学生的毕业证一般在6、7月发放,该学生的毕业证暂缓发,说明她暂时不能正常毕业,不能离校,不能进入下一段人生安排,对于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这是直接影响。

毕业证最终发放的时间不详,可以确定的是该学生最后正常毕业,并在之后完成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业,暂缓发放是一次性的配合措施,没有演变为长期的处理。

暂缓发放毕业证的另一面,是被讯问人当时的处境。1997年,互联网还没有成为公共讨论的场所,被讯问人的姓名没有出现在媒体上。她的同学、老师知道她被调查了,但公开层面却没有信息。在应对调查的同时继续学业,据她后来的声明可知,在那段时期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调查使她在同班同学中变得特殊,生活轨迹与正常生活相背离。声明里提到的自己是受害人,指的是该段经历。

该细节体现出了当时J方的态度:1997年4月,侦查重点明确,警察认为需要限制离校来保证调查的进行,这样不会对普通证人造成影响。

八、讯问之后

讯问结束后,该学生被释放。

"释放"即拘传结束,该学生恢复正常,但是调查并没有结束。该学生后来公开声明,她在1997年4月之后,仍然处在调查的关注范围之内,她的行动、她的去向以及她和案件的关系都是J察继续核查的内容,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一年多时间了。

1997年4月后的一年多,是朱令案侦查的最后阶段,警方继续搜集证据、排查线索,但是进展不大,物证缺少不能弥补,口供缺少不能补充,技术鉴定的范围不能扩大。到1997年10月时,三长会议的结果就已经给这个案件定了性:没有直接证据支持,并且调查起来很困难,后来的一切都是基调的实施。案件于1998年8月25日结办,从1997年4月开始的讯问一直到1998年8月的结案,一共16个月,是侦查的最后努力期。

1998年8月,案件结办前后,根据该学生公开声明和媒体报道的情况,警方宣布解除对这位学生的嫌疑。

九、解除嫌疑

"解除嫌疑"的提法来自于学生本人公开的声明,媒体也有报道。

根据上面的说明,1998年8月J方正式通知该学生的嫌疑被解除,也就是说经过三年多的侦查之后,对这起案件所收集的证据,已经不具备了移送起诉的价值,该学生是否构成犯罪责任,在程序上终止判断。

但是解除嫌疑并不等于查明真相,警方对该学生的嫌疑予以解除,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而结案,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不是查清了是谁做的,而是不能证明谁做,该学生被解除嫌疑的原因,不是因为案件已经水落石出,而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其的指控。

区别在以后的公共讨论中被一再提起,这也是理解朱令案法律状态的重要方面:案件的搁置,不是任何人清白的证明,只是证据不足的结果。

另外,“解除嫌疑”这一说法,在公共讨论中曾经引起过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解除嫌疑就是被讯问人是无罪的,另一部分人认为解除嫌疑只是因为证据不足,并不等于查清无罪。两种解释的分歧,来源于对法律概念理解的不同。

在法律上,没有证据证明有罪和有证据证明无罪是两个不同的状态。朱令案中的被讯问人处在第一种情况:没有定罪,也没有证明清白,这个区分适用于本案所有调查对象。这也是理解2005年声明争议的一把钥匙,声明所称的清白与法律意义上的未被定罪,是两个层面的概念。公众的讨论常常将两者混为一谈,而案件的司法状态一直停留在后者。

认识这一点,就是阅读本案有关争论的前提之一。也是本系列在呈现各方表述时,始终克制的原因,克制不是逃避,而是对于复杂的承认。承认这一点之后才能继续叙述,讲述,是使案件不被彻底归档的唯一方式,只要有人讲,案件就在时间里存在,时间里的案件还没有结束。这也是本系列之所以写到最后的原因,是本系列可以达到的边界,边界之内就是全部公开记录的总和。边界之外则是卷宗里的沉默。本系列停在了这条边界处,不再前进,向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

五、公开记录的性质

本章内容,全部来自公开渠道。

讯问的事实来源于媒体的报道,毕业证暂缓发放的情况来自于校方的处理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解除嫌疑的情形则由该学生公开声明而产生,J方官方对于上述细节没有进行过公布,侦查卷宗的内容属于侦查秘密,对外不公开。

这意味着本章呈现的讯问经过,有各种叙述版本,媒体报道同当事人陈述之间的细节存在出入,本系列采用的方式是以时间线为主线,将各方公开表述中共同确认的部分展示出来,对于存在分歧的细节不加选择、不做评判。

最后再补充一点背景。1990年代,中国的刑讼法正在实施,1996年修正之后第一次,新法提出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对侦查程序有更高的要求。朱令案正处于旧的侦查习惯与新的证据标准并存的时候,“直接证据不足”这个结论既是本案证据状况的反映,又是新证据标准的表现。在1990年代以前,类似的案件可能会以有嫌疑为由长期羁押;1996年后,由于证据不足必须放人、结办。朱令案的结果是和这个法治转型背景相关的。这样给理解“结办”提供了一个更广的视角。

1997年4月2日8小时的讯问,是朱令案侦查过程中最具体、最接近“办案现场”的公开记录,之后又经过一年多时间侦查,在1998年8月结案,结办的过程将在后面展开。

信息来源:本章涉及的时间线与事件经过,均来自公开媒体报道及官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公安局"平安北京"2013年公开回应、公安部2007年复函、该学生2005年公开声明等。拘传的法律性质为公开法律常识。读者可自行检索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