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湖南洞口县山门镇楠溪村,2138 亩集体山林的公益林、生态林补贴,在涉嫌违反法定程序的林权变更下,长期流向私人账户。村民实名举报揭露:多级林权审批早在 2010 年 5 月 9 日便完成终审,村级决策会议却延后至 5 月 30 日才仓促召开,6 月 19 日补开小组长会、6 月 20 日签署《荒山造林合同》。整套流程被指是典型的"先上车后补票"。更引人关注的是,山林附带的成片林木、楠竹等大额集体资产被一并交由承包方处置,村集体未获取任何转让费。2024 年 4 月 8 日,镇纪委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查实涉事干部多项违纪事实,但最终仅作出党内警告处分。举报人认为处置结果避重就轻,上百万元集体资产流失问题未获严肃处理,引发普遍质疑。
一、审批倒逼决策,林权变更被指系程序违规
涉事山林原属原楠桂村,合村后更名为楠溪村。2006 年,村委会将 2138 亩集体山林对外发包,后因承包方违约,双方终止合作。
法院调取的官方档案显示:2010 年 4 月乡镇完成初审,5 月 9 日林业部门终审发证。整套审批落地之时,村集体既未召开民主决策会议,也未确定承包主体,更未签订承包合同。直至 5 月 30 日,村委才仓促召开相关会议,仅形成收回旧合同、重新造林等意向,并未敲定最终承包人。
这种"先审批、后议事,先定权、后决策"的倒置操作,直接架空村级民主议事程序,被举报人指认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法定流程的严重违背,程序漏洞清晰可见。
二、资产无偿转出,执纪尺度悬殊,举报人质疑责任转嫁
完整时间线展现出极具争议的操作链条:5 月 9 日终审发证→6 月 19 日补开小组长会议→6 月 20 日签署《荒山造林合同》。
按照法定逻辑,应当先完成村级民主决策,再开展申请、审批、发证;而本案时间顺序完全颠倒,相关手续均在审批完成之后补齐,被举报人质疑是事后拼凑的合规假象。
此次流转不仅出让林地经营权,山林中成片成材林木、楠竹等核心集体资产也一并交由承包方无偿使用处置,村集体分文未得,造成集体资产永久性损失。举报人反映,时任村支书曾某未经村民集体授权,擅自改动合同条款,将本属于村集体的全部公益林、生态林补贴划归承包方所有。该事项从未提交村委会会议讨论,会议记录对此只字未提,相关条款却直接写入合同并予执行。
举报人介绍,其在 2026 年 6 月 16 日向省纪委提交举报材料时,接获工作人员现场提示。工作人员现场询问当年木材市场行情后指出,仅凭涉事 2138 亩山林的成材林木、楠竹在未收取任何转让费的情况下无偿流转,已构成集体资产重大流失。经现场测算,仅林木资产一项,若按每亩可采伐木材1立方米、当时市场最低价1200元/立方米保守估算,涉事山林多为成材林,实际可采伐量远高于此,价值已超百万元;叠加后续百万元规模的生态补贴持续外流,整起事件涉案金额巨大,问题性质严重,亟需上级重点核查处置。
据举报人依照镇财经所打款记录估算,承包方已领取补贴 40 余万元,后续仍有 90 余万元补贴将逐年拨付。2024 年 4 月 8 日镇纪委书面报告查实,曾某存在违背会议决定、滥用职权履职不当、造成集体资金重大流失等违纪事实。但针对上述重大违纪线索,最终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核查认定事实与处理结果之间的巨大落差,令举报人难以接受。
此外,关联证据《划船塘水库承包费结算清单》疑点重重:相关事项发生在楠桂村时期,但镇纪委最初核查的材料却使用合并后楠溪村的信笺纸张;后续替换为无签字、无盖章的打印件,村委会至今无法提供当初的手写原件。
举报人表示,其希望上级针对卷宗材料异常开展核查,但该诉求未获有效回应;反观楠溪村负责人刘某,却被以"公章管理不到位"责令作出检查。举报人认为,该处理未能触及材料造假核心,存在责任转嫁情形。
三、全链条时序异常证据确凿,难以单纯以"笔误"搪塞
当前各地持续严查林权流转中的违纪乱象。本案并非单一时点的"笔误",而是从乡镇审批、林业审核、村级会议到合同签订,多环节时间线全面错位,形成闭环式的后置补证链条。多份文书、多个环节出现系统性时序矛盾,却被简单归结为"笔误",这一说法难以消除公众质疑。
查实的违纪问题涉案金额高、性质严重,最终却处置偏轻,这种"高举轻放"的处理方式,不仅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也易削弱群众对监督执纪公信力的认同。
四、结语
举报人仍在持续申诉,静待公正处理。该案折射出部分基层单位在集体资产监管、行政审批、执纪监督环节存在的现实短板。先审批后补会议、百万元级集体资产无偿流失、生态补贴被违规占有、查实重大线索却处置从轻、卷宗材料疑点丛生,这一系列争议情形,让集体资产披着"合法"外衣不断受损。
唯有彻底查清卷宗疑点,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彻查本次重大集体资产流失案件,才能遏制基层乱象,守住村民的"生态钱",维护基层治理的公平正义。
注:本文素材来源于当事人举报材料、法院调取的审批档案复印件、村级原始会议记录及山门镇纪委书面初步核实报告;文中关于省纪委接访提示、《划船塘水库承包费结算清单》原件缺失、材料改版、责令检查及责任转嫁等内容均为举报人单方陈述,全部事实与最终处理结论以纪检监察机关官方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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