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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单位以多次签订不满三年合同的规避行为,导致工作人员不符合订立至退休合同条件的,该行为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使劳动者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劳动者主张续订至退休合同的,应予支持。

【关联法条】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关系】

周某(原告/被上诉人)→ 某小学(被告/上诉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人事争议)

【原告诉请】

周某诉请要求某小学与其续订聘用合同至退休之日。

【法院查明】

(1)周某于1995年参加工作,2002年2月作为事业编教师从其他学校调入某小学担任音乐教师。

(2)周某与某小学先后多次续订聘用合同:2006年至2008年、至2010年、至2012年、至2014年、至2016年、至2019年、至2020年7月31日,其中多次合同期限不满三年。

(3)2015年4月9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约定:乙方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如乙方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甲方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该变更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4)2020年6月30日,某小学通过微信向周某送达《终止聘用合同的通知》,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聘用关系。

(5)周某自2002年2月起在案涉小学连续工作至2020年,已超过18年;其于2031年6月2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距退休不足10年。

【法院认为】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某小学与周某签订的多次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可签订短期合同的法定情形,属于违规操作。

(2)正是由于某小学连续签订不满三年合同的违规行为,导致周某在2020年时不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订立至退休合同条件。

(3)周某自2002年调入某小学,至2019年4月续订合同时已连续工作超过17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法定条件。法院对周某要求与某小学续订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某小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与周某订立期限至退休之日的聘用合同;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本案系典型的人事争议案件。人事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处理。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及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其订立须遵守特殊规则: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的老职工,应当保障其职业稳定性,签订至退休的合同。用人单位以频繁短期续签的方式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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