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仍继续从事劳动的的老年人
因交通事故受伤,
其误工费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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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日,薛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临武县楚江镇粗石江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所载货物将正在农田内劳作的何某某(女,1951年7月出生)撞倒,造成何某某双侧多处肋骨骨折、右锁骨肩峰端骨折等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
何某某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7021.45元,其中包括误工费19296.07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何某某已逾七旬,远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收入证明,误工费不应予以支持。
临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老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误工费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者依法享有退休待遇的资格年龄,而非劳动能力的终止年龄,更不能等同于误工费请求权的丧失年龄。何某某虽已74岁,但其系农民,尚不能完全依靠社会保障其晚年的基本生活,其仍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农田内劳作,这一客观事实直接证明了其劳动能力和劳动状态。因此,不能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定其误工费请求权。
在误工费的具体计算上,法院参照湖南省2024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912元/年的标准,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47天,同时充分考虑了何某某年事已高、劳动能力较年轻时有所减弱的客观实际,酌情按照20%的比例计算误工费,最终认定误工费为3859.21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228.18元。
本案系一起涉及农村超龄老年人误工费认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标的不大,但所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性。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了超龄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本案于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前判决,裁判思路与该司法解释规定完全契合,清晰回应了以下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误区一:超过退休年龄,就没有误工费?
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从未对受害人的年龄作出限制。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者依法享有退休待遇的资格年龄,并非劳动能力的终止年龄。是否支持误工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实际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从事劳动、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少,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也明确回应了这一问题,为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主张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误区二:农村老年人没有固定收入,就没有误工损失?
不对。与城市退休人员不同,广大农村老年人没有固定的退休工资,土地是其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何某某事故发生时正在田间劳作,若机械适用退休年龄标准否定其误工费请求权,将使其因伤导致的收入损失无法获得任何填补,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新的司法解释同样未将误工费的保护范围限定于有固定收入的群体,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无论从事何种行业、有无固定收入,均可依法获得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人均寿命延长和健康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老年人的劳动参与不仅有助于改善其自身生活质量,也有利于缓解社会养老压力、促进代际和谐。司法裁判应当顺应这一社会发展态势,对老年人的合法劳动权益给予平等保护。
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若遭遇交通事故,应注意保存能证明自身劳动及收入状况的证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劳务合同等,以便在诉讼中有效主张误工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作者:骆美霖、骆红媛
编辑: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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