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相邻权不是摆设,该赔
案例来源:据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发布的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例。
很多人住了大半辈子楼房,从没跟楼上楼下红过脸,直到某天抬头一看,自家的吊顶发黄、墙皮鼓包、地板泡得翘起来,顺着水渍往上一查,竟是楼上水管渗漏或防水没做好。去找楼上理论,对方两手一摊:"这是我自己的房子,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泡了你家也是意外,凭什么要我赔?"
这类邻里糟心事太常见了。楼上觉得"漏水又不是我故意的,怪你倒霉";楼下觉得"我的房子被你弄坏了,不赔没天理"。两边各执一词,物业调解不动,关系瞬间破裂,连楼道相遇都尴尬。
你心里是不是也犯嘀咕:人家那是自己买的房,在自己屋里漏水,又没闯进我家搞破坏,我凭什么让他赔?再说了,房子老化漏水谁也控制不了,这也能算侵权?——这个直觉错得离谱。不动产相邻,从来不是"你的归你、我的归我"那么干净,法律专门给邻里之间划了"相邻权"的底线:你有用房自由,但不能拿别人的墙皮和吊顶当代价。
这类情形在法院发布的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例中已有体现:楼上住户对其专有部分及设施未尽管理维护义务,导致漏水渗漏至楼下业主房屋、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律后果要讲清。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楼上对自己的水管、防水疏于维护导致渗漏,就是过错。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危及物权安全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楼下有权要求楼上"把漏止住"。第三,财产损失怎么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吊顶重做、墙面翻新、家具受损,都能照实主张。
裁判灰度也在这里,得把几种情况分开。第一,若漏水是房屋本身质量缺陷、且在开发商保修期内,楼下可同时找开发商担责,楼上若是正常使用无过错,未必全赔。第二,若楼下自身装修擅自改造管道、扩大损失,扩大部分自己担。第三,楼上若能证明已尽合理维护义务、漏水纯属突发不可预见(如邻居装修震裂主管道),责任可能转移。所以"该赔"不是一刀切,关键看过错在哪一方。
再说一个实务提醒。很多人吃亏在"拖":发现渗水先忍着、先用盆接,等半年后吊顶塌了才去理论,此时漏水点早变了、证据也散了。正确做法是,一发现就拍照录像固定、请物业或社区见证、及时发函要求楼上检修,必要时做鉴定锁定原因。证据越完整,索赔越顺。
给受害的楼下几条实在建议:
首先,发现渗水立刻多角度拍照录像、保留水渍和受损物,同步通知物业并留记录,把"漏在哪儿、损了什么"固定下来。
其次,主动联系楼上要求检修,书面(微信或书面函)告知其法律责任,别只靠口头,避免对方事后不认账。
最后,协商不成可委托第三方鉴定漏水原因与损失金额,凭鉴定和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修复费用与财产损失,相邻权官司法院一贯支持无过错受损方。
补一句收尾。同一栋楼里,楼上楼下是"命运共同体",你家的防水,护的是楼下人的天花板。法律把相邻关系写进民法典,就是要提醒一句:自由有边界,别让你的漏水,淹了邻居的安宁。该修修、该赔赔,邻里才能长久。
写在最后。远亲不如近邻,但近邻也得讲理。漏水这事,小修是情分,大修是责任,赖账既不道德也违法。楼上多一分维护意识,楼下多一分取证冷静,这栋楼才能真正住得安稳。把"相邻权"三个字放进心里,比事后对簿公堂体面得多。
再补一个"先行止损"的细节,能少很多后续的扯皮。发现楼上漏水,楼下不要只等着对方来修,自己也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比如把被泡的贵重物品移走、对受损面做临时遮盖。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侵权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可一并主张;但若因消极不作为导致损失滚雪球,扩大部分法院可能不支持。另外,物业作为管理人,对公共管道负有维护义务,若是公共主管道老化漏水,物业也要担相应责任,别只盯着楼上一家。把"楼上、物业、自身"三方责任理清楚,索赔才不会漏人。
免责声明:本文据公开司法案例编写,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具体事实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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