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不仅关系到手工资,更直接抬高了经济补偿、加班费等与最低工资挂钩权益的计算下限。
调整后广东全省分为三类标准。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68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7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5.4元/小时。
二类标准调整为230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9元/小时;三类标准调整为204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小时。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基数下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这意味着,对于月薪低于新标准的低薪劳动者,广东9月1日后离职的经济补偿将直接按更高的最低工资基数计算。以广州为例,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2680元,其经济补偿基数将按2680元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对于年终奖计入基数的问题,北京、江苏等地规定,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12个月平均分摊,仅将分摊后与离职前12个月重合的部分计入,并非全国统一规定。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还可能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00%的加付赔偿金。
除广东外,四川、重庆两地人社部门已完成最低工资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拟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川拟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调整为2500元,第二档调整为236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调整为25元,第二档调整为24元;重庆拟同步实施两档标准,月最低工资分别为2500元和2360元,对应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分别为25元和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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