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樊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此前交往时李某曾出钱1500元购买了一条宠物狗,二人共同饲养。一年后两人分手,樊某将狗带走,李某索要无果后将樊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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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配图,与新闻事件无关 据图虫创意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一审法院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樊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樊某此前系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1月李某购买价值1500元的宠物狗一只,并进行长期饲养和照料。2026年1月双方分手,被告樊某未经过原告同意直接将狗带走,并于当日晚发短信说会把狗送回来,后樊某一直未归还。
李某表示,二人分手后自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找樊某,要其归还,但樊某一直不见踪影,到后面手机无法打通,自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令樊某返还原告个人财产,即宠物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出资购买并饲养、照料宠物狗,是宠物狗的所有权人。被告樊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宠物抱走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基于宠物的特殊性质,当前无法确认宠物的状态,返还原物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从兼顾财产权益与客观实际角度,应由被告折价赔偿较为合理,庭审中原告要求折价赔偿的诉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关于宠物狗的狗粮支出部分,为日常开支,不构成其价值提升,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现有证据,以其购买价格作为折价赔偿金额,较为合理。
一审法院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樊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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