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这几天,《南方周末》刊载了这样一篇文章:
单单看题目,写的是两套各自独立的离婚方式造成的信息鸿沟。
在中国,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选择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去法院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都是法定离婚方式,都有效。但直到目前,这两家也没有实现信息互通。
在日常家事审判中,有很多工作都是因为这个信息鸿沟而产生的,比如家事法官如果对结婚证的真实性吃不准,会前往婚姻登记处或者区档案馆调证,因为我们没法直接登录民政部门的数据库去证实;而很多通过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办理婚姻变更登记时也需要提交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因为民政或者公安部门同样不掌握法院的判决情况,需要法院证明这份一审离婚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但深入看这篇文章,实际写的是缺席判离。
缺席审理判决离婚,经常被我们简称为“缺席判离”。
我知道一件离婚纠纷,女方起诉离婚,法官给被告邮寄传票无人接收,公告判决离婚。过几年,作为被告的男方找到法院,原来前几年夫妻两一起去南方打工,男方受工伤伤的很重,女方照顾了一阵觉得难以忍受,就扔下男方独立回到本地起诉离婚,谎称男方去南方打工多年杳无音信,法官也确实没找到被告,就缺席判离了。过几年男方身体恢复了,回到本地来找女方才知道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了,于是到法院要说法。
吃一堑长一智,之后这家法院针对缺席判离的案件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案件一律上审委会讨论,并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判决标准。这么做的主旨是为了让一线家事法官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严格审查,当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些措施陆续都取消了。
应当说,缺席判离案件对于每一位家事法官都是考验。此类案件,经常是被告确实找不到,于情于理应当判决离婚,但是缺席判决,只能听到原告一面之词,确实存在非常高的风险。
看过我之前文章的读者应该了解,自从担任家事法官以来,我对找到被告有着近乎执念,理由也很简单,家事法官找不到被告,缺席判决的风险较普通民事法官更高,审理家事案件,只要有一线可能找到被告,就不要缺席判决,
化解的方式主要有两点:
一是法官务必有高度的责任心,一方面在送达务必上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再公告送达,另一方面尽可能找到男方的近亲属,父母最好,兄弟姐妹也行,如果他们也证明男方确实失去联系与原告分居多年,那么判决离婚就有底气的多。
二是因依托大数据系统,在当下,很难想象一个人可以长时间生活而不留下任何痕迹或者数据。目前全国法院铺开一张网,只要被告在任何一家法院有案件都能查询到,另一方面,求助公安,公安掌握的信息比法院全面深入的多,尽管双方的衔接还很不成熟,但是遇到被告找不到的案件,问一句原告是否报过案,去公安系统查一下,是一定要做的。
缺席判离,是每个家事法官都会遇到的情况,风险确实高,但没法回避,遇到了,一是高度重视,二是穷尽手段。人力有时尽,但求无愧于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