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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溺水更须“懂水亲水”。

来源 | 中国教师报

作者 | 刘波

广西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席

当代广西杂志社原社长、总编辑

每年盛夏,溺水是夺走孩子生命的“头号杀手”。国家卫健委与公安部统计显示,我国每年约5.7万人死于溺水,少年儿童占56%,溺水成为1—14岁群体的死亡首因。冰冷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也是压在所有教育工作者和社会治理者心头的一块巨石。这不仅是家庭之痛,更是基层治理之问:如何用制度化手段守住孩子的生命安全底线?

近日,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这是全国首部将中小学生游泳技能、水中自救技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定职责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出台这部法规有着非常现实的本土考量。作为外出务工大省,广西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向外转移,留守学生规模庞大。校外、节假日溺水事故大多与监护缺位直接相关,爷爷奶奶看不住孙辈,小伙伴结伴嬉水转眼脱离大人的视线,学校管不到、家长顾不上,河湖沟塘成了安全监管的薄弱地带。

面对监管难题,一些地方把防溺水工作异化为“留痕管理”——发完传单算履职,签完承诺书算尽责,插完警示牌算到位。但孩子的生命安全岂是一纸承诺、一块牌子能保障的?孩子天性亲水,单纯的禁令挡不住好奇的脚步,一旦落水又未习得自救本领,小风险便酿成大悲剧。

正是看到了“堵”的局限,广西才果断转向了“疏”。此次立法的重要价值就是疏堵结合,从“一禁了之”转向“提升自救互救能力、创造安全亲水条件”。用能力建设的确定性对冲意外风险的不确定性,正是这部法规最核心的治理逻辑。“疏”,体现在能力培养上。将游泳自救技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定职责,因地制宜开展教学,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悉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疏”,还体现在场所供给上。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但是,难免有人会担心:农村学校没有游泳池,游泳课怎么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建成30多个标准化乡村泳池,孩子在家门口就能安全戏水,野泳现象大幅下降。当安全、便利的正规游泳场所足够多时,孩子私自前往危险水域的概率也随之降低。恭城的实践证明,因地制宜完全可以破题。

从“怕水禁水”转向“懂水亲水”,这是治理思路的重大转变。不再把“不让孩子靠近水”作为唯一目标,而是将游泳技能、水中自救教育明确为中小学校的法定职责。

这种理念的转变恰恰抓住了防溺水工作的核心和痛点:与其把所有精力都花在拦着孩子去水边上,不如先让孩子学会与水安全相处。即使意外落入水中,孩子也能凭借学到的技能争取一线生机。

这一治理思路的转向,本质上是对溺水风险事前预防的升级。但预防链条的每一环都需要具体责任人去执行,为此该规定不再笼统地要求“各方重视”,而是将学校、家庭、社会的法定职责逐项列明,让责任从口头提醒变成行为准则,学校、家庭、社会的责任链条第一次通过法律的方式被拧紧了。

有人说防溺水是件小事,不就是看好孩子别去水边吗?可是往深里看,这绝非小事,它连着千家万户的幸福,是实实在在的“大民生”,是最朴素的生命至上。过去我们做这项工作靠的是责任心,靠的是基层干部、教师一次次上门走访,靠的是宣传和排查,可一旦松懈下来就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如今,广西将防溺水从一项常规的安全工作上升到了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不仅给基层管理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是把生命第一的治理理念落到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成为一条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学校必须开游泳课、教自救技能,家长必须看好假期里的孩子,相关部门必须在河边塘边建起更完善的防护设施。这,就是一步步补上监管的空白。

广西的探索更深层的启示在于:面对长期存在的社会治理难题,不能停留在“运动式整治”层面,而要通过立法将成熟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为基层治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这部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用法治的力量回答了基层治理中一个沉重的问题:当父母外出务工、乡村公共服务尚不完善,谁来守护孩子的生命安全?答案是以制度明责、以法治兜底、以疏堵结合的治理智慧,织密每一道防护网。

当每一份责任都被落实,每一处风险都被防范,孩子的夏天才能只有欢声笑语,没有悲伤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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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教师报》

编辑 | 皮皮兵不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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